平等機會檔案 (2013年7月)
《一些人˙一些事 -- 深思簡論》

性小眾平權系列:三之二
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家庭價值、言論自由與逆向歧視的影響

我上任後耐心聆聽過宗教、家庭及教育界代表的聲音,當中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恐懼同志平權立法會損害言論及宗教自由;二是破壞家庭價值,三是會導致逆向歧視。然而,這些憂慮大多來自誤解或不合理的前設,且讓我在此澄清。

有團體基於傳統及宗教信仰表明不贊成同性戀,不希望自己的下一代是同性戀者。他們擔心一旦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便不可表達個人反對同志平權的見解,甚至在教育子女或傳教時,光是說不同意同性戀也會遭到禁止。其實,香港目前的反歧視條例一直只涵蓋一些公共範疇,如就業、教育、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等,家庭管教根本不屬法律的管轄範圍。在海外已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國家,條例也不會監管一些私人活動如親子教育及朋友交談,因此,個人仍可按自己的意願抱持某種意見。至於香港的宗教及言論自由,只要相關行為沒有抵觸香港法律,亦受到《基本法》保障。

又有團體堅稱只承認一男一女結合而成的家庭,認為立法等於認同甚至鼓吹同性婚姻,破壞「原有」或「傳統」的家庭價值,更有人說同性結合不能生育下一代,立法最終會導致人類絕種。每次聽到這些論調,我總不禁問:難道只有異性戀者才有家庭?同性戀者及其他性小眾不也是家庭的一份子嗎?他們也是別人的兒女、兄弟姊妹或父母,何以在談及家庭價值時,就把性小眾排除在外、或看成是家庭價值的敵人?事實上,不同人對家庭價值各有定義,而我深信家庭最珍貴的價值,是在於家庭成員之間的愛與扶持,而非只限於傳宗接代。現時,很多不選擇生兒育女的異性戀者,婚後都能夠維繫幸福的家庭。

有人引用好些本地及外國例子,指出性傾向歧視立法可能對反同性戀人士構成逆向歧視,甚至會動輒被捕入獄。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是用作保障任何性傾向的所有人,並非偏袒任何一方,故不會出現逆向歧視。平機會執行反歧視條例十多年,期間曾引發一些民事訴訟,但至今並無涉及嚴重騷擾及中傷的刑事案件,即使未來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相信亦不會例外。

亦有人指斥我曾發表性傾向是與生俱來、難以改變的言論,更有前同性戀者力證透過輔導,能改變生活方式,與異性組織家庭。我並不否定任何人的選擇,但希望大眾明白性傾向並非一種病,難以透過治療去改變或「拗直」。關於性傾向治療,無論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精神科醫學院,均曾發聲明指暫無合理的科學證據支持個人性傾向可被改變。我們不能排除有同性戀者希望尋求改變,但這必須出於個人意願,而提供「治療」或輔導的機構,亦絕不可偏離專業精神與操守,以免誤導及對求助者的身心構成損害。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周一嶽醫生

(本文刊於2013年7月19日《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