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檔案 (2017年5月)
《一些人˙一些事 -- 深思簡論》

加強法律保障 改善殘疾人士就業機會

引言
相信大部分香港人都有聽過許冠傑的歌曲《半斤八両》,當中道盡打工仔的辛酸。在香港打工,加班熬夜是平常事;若不幸染上疾病或遇到工傷,飽受病痛折磨之餘,還有可能因此被僱主裁掉,失掉生計,繼而陷入生活困苦,確實悲涼。有人可能以為這是電影情節,但現實是僱員因疾病或殘缺而遭到僱主不利對待的事件屢有發生。

殘疾歧視投訴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多年來處理過不少關乎殘疾歧視和騷擾的投訴。當中有教師在放病假以治療癌症之後,遭到學校解僱;有汽車維修員因腳部受傷導致行動不便,被同事嘲諷;亦有曾患精神病的僱員遭同事排斥。

事實上,平機會每年處理的歧視投訴個案,大部分屬於殘疾歧視投訴。以2015/16年為例,在平機會所處理的620多宗個案中,52%或322宗為殘疾歧視個案,其中近七成屬僱傭範疇,大多數與病假和工傷有關。

《殘疾人權利公約》保障平等工作權利
享有平等、免受歧視的工作權利實乃基本人權。目前全球約有6.5億名殘疾人士,幾乎每10個人就有一個。為保障殘疾人士能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及自由,10年前超過80個國家的代表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了《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

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27條,締約國應確認殘疾人士在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工作權,並當採取適當步驟,包括通過立法,保護殘疾人士享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條件,包括機會均等和同值工作同等報酬的權利。除此,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確保殘疾人士在徵聘、僱用和就業條件、繼續就業、職業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方面,不會受到基於殘疾的歧視。

《殘疾歧視條例》保障本港僱員免受歧視
《殘疾人權利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而《殘疾歧視條例》更早於1996年生效,保障殘疾人士在公共範疇包括僱傭方面免受歧視和享有平等權利。條例訂明,若僱主基於僱員的殘疾而在招聘或僱用期間對其作出歧視或騷擾,例如給予較差待遇甚至把僱員開除,即屬違法,除非該僱員不能執行該項工作的固有要求,或為僱員提供遷就或便利 (註)會為僱主帶來不合情理的困難。

僱主以「不合情理的困難」為藉口
所謂「不合情理的困難」,在《殘疾歧視條例》內並沒有列出詳細及具體應用情況。因此平機會在編制《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時,在守則內訂明,僱主在評估可否提供合理便利及會否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時,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並舉例闡釋條文的應用。例如:所需便利可能帶給任何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令其蒙受損害的性質、若不提供所需便利對有關殘疾人士的影響、提出有不合情理困難的僱主的財政狀況及提供合理便利所需的預計開支等等。

殘疾人士聘用率偏低
雖然《殘疾歧視條例》為殘疾僱員提供保障,讓他們面對歧視或騷擾時可作出申訴討回公道,但對於促進或推動殘疾人士就業方面卻未能發揮效應。事實上,多年來殘疾人士獲聘用的比率仍偏低,不少僱主對殘疾人士仍抱有偏見,以不同藉口拒絕聘用他們,例如為使用輪椅的員工提供無障礙通道將對公司造成沉重經濟負擔,又或員工放病假將影響公司運作等。

平機會在2014年資助騁志發展基金進行研究,發現76%的受訪僱主並無僱用殘疾人士,另有72%的僱主沒有為殘疾僱員提供特別設備。叫人憂慮的是近六成受訪僱主表示在未來5年未有計劃聘請殘疾人士,大部分僱主認為聘用殘疾人士會加重開支。

僱主須為員工提供合理便利
僱主的態度,無疑是令殘疾人士就業處處碰避的高牆。目前《殘疾歧視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有關方面包括僱主要為殘疾人士提供便利的責任。平機會認為要改變現時的狀況,必須採取更積極的措施,不止為個別人士提供申索的途徑,更應將平等機會納入制度,務求將平等機會主流化。因此我們在《歧視條例檢討 ─ 向政府提交的建議書》中提出修訂《殘疾歧視條例》,加入條文明確規定要為殘疾人士提供便利的責任。

甚麼是「合理便利」呢?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把「合理便利」定義為「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訂明為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提供合理便利。

平機會提出有關修訂的原委,除了是要履行國際公約的責任,亦希望藉此推動殘疾人士就業的機會,解決現時社會上系統化的不公平現象。事實上,不少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和歐洲聯盟等,也在相關法例中訂明要在僱傭及其他範疇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便利的具體責任。

我們認為有關建議不會對僱主造成重大困難,因為條文只要求僱主提供「合理」的便利。在衡量甚麼為之「合理」時,我們可參照現時的做法,例如考慮服務或設施的實際可行程度、作出調整的財政承擔和其他費用以及引起不便的程度、僱主的財政能力及其他資源、僱主能否取得財政或其他協助以作出調整,及僱主的類型和規模。

舉例說,某物流公司的男僱員任職倉務員,需不時進行搬運工作,他被診斷患上癌症後需要接受化療,令他體力變得衰弱而不能再擔任搬運工作,由於他以前曾處理文書工作,僱主於是讓他在貨倉處理訂單。這可以是對該僱員的合理便利。

促進平等的責任
除以上修訂外,平機會亦建議在反歧視法例中引入條文,要求所有公共機構在職能和政策上都應有法定責任,為所有具受保障特徵人士促進平等,將平等機會主流化和消除歧視。

這個建議的目的是將殘疾觀點主流化。一直以來,不少人均假設「健全」是社會的常規,而「殘疾」是非主流,要求殘疾人士符合主流社會的標準,若他們做不到便是能力有問題,不知不覺間造成「健全」與「殘疾」、能力「高」與「低」的對立和分界。另一方面,主流社會要為殘疾人士提供便利,亦有從上而下、輸送福利的概念。但事實上,殘疾人士本就是社會的一分子,根本不應有「主流」與「非主流」之分。我們在制定不同政策或措施包括教育、就業、提供服務及設施時,應引入殘疾的角度,這樣才能確保措施切合殘疾人士的需要,讓他們可充分參與社會各範疇。

總結
平機會已將《歧視條例檢討》的建議提交政府,我們很高興,特區政府在2017年的《施政綱領》中提到,會就平機會提出優先處理的項目,與立法會展開討論,我們期待積極參與有關討論,推動改革,建設真正共融的社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陳章明教授

註:自2015年起,《殘疾歧視條例》內的「遷就」已修訂為「便利」

(原文載於2017年5月8日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