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種族歧視條例》
已於2008年7月18日刊憲,它為香港帶來了進一步深化我們的社會價值的機會,令香港社會上每一個人,不論屬何種族,都能夠在一個更美好及更公平的社會裏生活。《種族歧視條例》將於2009年全面生效(確實日期有待公佈)。
《2008年〈種族歧視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確立平機會在執行《種族歧視條例》上的角色的賦權條文,即第59至63條,已於2008年10月3日生效。這些條文為平機會擬備用作公眾諮詢的僱傭實務守則的職能,提供正式的法律基礎。
關乎其他三條反歧視條例的相應條文,即《種族歧視條例》第91至106條,亦已於2008年10月3日生效。這些條文是關乎各條例的詞彙定義,例如「會社」、「地產中介人」、「近親」、「在性方面有敵意的工作環境」、「合約工作者」等(詳情請參看《種族歧視條例》全文)。
建議的《種族歧視(正式調查)規則》及《種族歧視(調查及調解)規則》
建議的《種族歧視(正式調查)規則》與《種族歧視條例》第64條下進行正式調查有關。規則訂明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65條發出正式調查通知的方式;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66(1)條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資料的通知的格式;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71(2)條發出執行通知的格式;和送達這些通知的方式。
建議的《種族歧視(調查及調解)規則》與《種族歧視條例》第78條下為投訴進行調查及調解有關。規則訂明與代表投訴相關的事宜;使平機會可透過通知索取資料;訂明有關披露這類資料的限制;使平機會可直接出席會議,和訂明這類會議的程序。
平機會已經把建議的《種族歧視(正式調查)規則》及《種族歧視(調查及調解)規則》提交立法會審議。
建議的《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這建議規例註明,如任何人可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83條提出法律程序但沒有這樣做,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根據該條文提出法律程序的情況。所註明的情況是案件帶出一個原則問題;為公正起見應提出法律程序;且平機會覺得該人的申索具備充分理由。
這建議規例是仿照《性別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下相應的規例制定的。《殘疾歧視條例》下有關規例所用字眼稍為不同。然而,平機會根據所有規例的行事方法都是一樣的,平機會會以相同的準則,根據現行反歧視條例以決定提出法律程序。平機會已經把建議的《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僱傭實務守則(守則)
守則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根據條例第63條發出,守則提供實務指引以防止種族歧視及騷擾,並促進在僱傭範疇上的種族平等及種族融和。在公佈守則草擬本後,平機會已經於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1月19日,向市民及持份者進行廣泛的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亦就守則草擬本進行討論。平機會就收到的觀點和意見,修訂了守則草擬本。
經修訂的守則已經刊憲
,並已提交立法會審議,平機會亦發出了一份
公眾諮詢報告
。
僱傭實務守則刊憲版 (少數族裔語言版)
印尼語 (刊憲版的翻譯本)
印度語 (刊憲版的翻譯本)
尼泊爾語 (刊憲版的翻譯本)
菲律賓語 (刊憲版的翻譯本)
泰語 (刊憲版的翻譯本)
巴基斯坦語 (刊憲版的翻譯本)
新聞速遞 - 2009年6月24日 <<平機會歡迎立法會通過《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新聞速遞 - 2008年12月5日 <<平機會延長《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的公眾諮詢期>>
新聞速遞 - 2008年11月13日 <<平機會誠邀市民就《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草擬本提出意見>>
新聞速遞 - 2008年10月13日 <<《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公眾諮詢>>
僱傭實務守則簡介 (少數族裔語言版)
中文
英語
印尼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菲律賓語
泰語
巴基斯坦語
<<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公眾諮詢會議
-
報名表格
內容簡介:
中文
英語
印尼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菲律賓語
泰語
巴基斯坦語
電視宣傳短片
電台宣傳聲帶
“
殘疾歧視條例與我
” (少數族裔語言版)
印尼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菲律賓語
泰語
巴基斯坦語
“
性別歧視條例與我
” (少數族裔語言版)
印尼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菲律賓語
泰語
巴基斯坦語
“
家庭崗位視條例與我
” (少數族裔語言版)
印尼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菲律賓語
泰語
巴基斯坦語
“
何謂調解?
” (少數族裔語言版)
印尼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菲律賓語
泰語
巴基斯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