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已於2020年6月11日獲立法會通過,而《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條例》)亦已於2020年6月19日刊憲及正式生效。
《條例》加強了四條反歧視法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所提供的免受歧視和騷擾保障,有關修訂包括:
- 在《性別歧視條例》下保障餵哺母乳的婦女免受直接及間接歧視,以及使人受害的歧視,適用範疇涵蓋《性別歧視條例》下的教育、僱傭,以及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等範疇(請注意:有關修訂將於一年後即2021年6月19日生效);
- 在《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禁止共同工作場所內沒有僱傭關係的使用者,包括寄售專櫃的員工、實習人員及義工之間的性騷擾、殘疾騷擾及種族騷擾;
- 在《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保障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的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包括在香港註冊的飛機和船舶上作出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即使有關飛機和船舶在香港境外;
- 在《種族歧視條例》下,保障市民免被認定歸於某種族人士而遭直接和間接種族歧視,以及種族騷擾;
- 在《種族歧視條例》下,保障市民的「有聯繫者」免受種族歧視和騷擾;
- 保障會社成員或申請成為會社成員的人免受管理層的性騷擾和殘疾騷擾;及
- 廢除《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所規定如間接歧視案中的答辯人能證明施加有關的要求或條件的意圖並不是基於歧視,便無需支付損害賠償的條文。
有關《條例》的詳細內容,請點擊以下連結: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25/cs1202024258.pdf
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