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集

危險‧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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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黎有二十年專業司機的經驗,他的駕駛及工作紀錄良好,先後服務兩名前僱主達十一年與九年之久。兩年前,阿黎換了新僱主歐生歐太,他們對阿黎的駕駛技術與工作態度本也讚賞有嘉,試用期過後還獲調高月薪。可是當歐生和歐太知道阿黎患有心漏症後,態度便出現一百八十度轉變,經常借故留難他。歐太認為阿黎隨時有心臟病發的危險,不是一名安全司機。阿黎表示,可向醫院申領心臟科醫生的證明書,證明自己的病患不會影響工作能力,但歐生夫婦仍將阿黎解僱。

阿黎認為僱主解僱他是因為歧視他身體的殘疾,遂向平機會投訴。平機會調解不成功,決定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代表阿黎入稟法院,進行訴訟。

內容分析

在講求效率和生產力的香港,僱員因病請假休息和治療,往往會引起僱主不滿,甚至遭到不公平對待甚或解僱。平機會便收到不少因病請假而被解僱的投訴。

一九九六年實施的《殘疾歧視條例》保障任何人不會因為殘疾或疾病,而受到歧視。根據法例,除非有不合情理的困難,僱主有責任為有殘疾或患病的僱員提供合理遷就,包括提供特殊設施或工作安排,幫助僱員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舉例說,員工患有腎病,僱主應考慮讓他/她彈性時間上班,以便洗腎。事實上,長期病患者像一般人一樣,能勝任大部份的工作。當然,他/她們應按醫生的指示,定期服藥或覆診。

以阿黎的個案為例,僱主得悉他患心漏症,需定期覆診,便應作出合理安排讓他請假。不過,歐先生亦有權要求阿黎提供醫生證明,證實他能應付司機的工作。倘若醫生證明他適合有關工作,僱主便不能給他較非患病人士為差的待遇。

法庭認為歐生夫婦的證供,不足以構成解僱阿黎的充份理由;相反,阿黎工作紀錄良好,被解僱前,剛通過試用期,並獲得加薪。法庭相信,若非知悉阿黎的病歷及殘疾情況,僱主不會解僱他。即是說,歐生解僱司機阿黎,是基於歧視他是一位殘疾人士。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在僱傭範疇裏,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殘疾而給予該人較差的待遇,即屬違法。法庭裁決,歐生是次的解僱行動,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並需對阿黎作出經濟及感情上的賠償。

市民欲了解殘疾歧視的問題及相關的社會服務機構的資料,可瀏覽以下網站︰

  1. 平等機會委員會
  2. 香港復康力量
  3. 香港復康聯盟
  4. 香港復康會社區復康網絡
  5. 香港傷健協會
  6. 香港傷殘青年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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