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集

五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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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大綱

從事裝修工作的阿Dee,因意外而導致半身癱瘓,他向其住所的業主立案法團反映,大廈於大堂與升降機之間有五級梯級,令使用輪椅代步的他,必須於家人或保安員的協助下,始能上落這數級梯級,乘搭升降機,因而無法獨自進出大廈,造成極大不便,但其意見卻不獲理會。

阿Dee向平機會投訴,並要求法團在大廈內興建一條永久斜道,讓他與其他有需要人士可以自由出入。

在平機會安排下,阿Dee與法團代表進行調解。雖然業主立案法團為他設置一個活動斜台,但該斜台須由多位保安同時輔助下方能運作,加上過程需時,有礙其他住客出入,反而為阿Dee帶來更多歧視的目光,令他飽受壓力。

內容分析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果建築物的設計或建造方式令殘疾人士不能出入自如,有關的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個案中控辯雙方對於加設永久斜道是否《殘疾歧視條例》所陳述的「不合情理的困難」各執一詞。業主立案法團認為興建斜道,電梯大堂及管理處均須改建,每戶要合資支付龐大工程費用,為一個住客而「勞民傷財」,實在不合情理。平機會則認為法團的儲備基金足以支付工程費用,大堂結構亦容許改建,經濟上及技術上均可行,並不存在「不合情理的困難」。平機會相信,法團拒絕加設輪椅通道,可能屬違法的歧視行為。

根據屋宇署編制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於1997年後興建的大廈必須提供通道給殘疾人士使用。但業主及法團應注意,別誤以為大廈於1997年前落成,便沒有責任為殘疾人士提供通道。事實上,只要有殘疾人士於使用公共設施方面,遇到進出困難而作出投訴,不論該大廈何年落成,業主都有責任為殘疾人士提供可使用的通道,除非有「不合情理的困難」,否則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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