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集

天生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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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大綱

《種族歧視條例》於2009年7月生效,保障市民不會因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而受到歧視和騷擾;維護大家在教育、就業、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和住屋等方面的基本權利。

一般人可能會認為《種族歧視條例》只保障少數族裔,並以為種族歧視只會發生在少數族裔身上,但是,在香港也有人因為黃皮膚而受到歧視,Mona是一個例子。

Mona自小於美國接受教育,英文程度比很多外國人還好,僱主對她的教學表現亦十分滿意。但有些學生家長認為外籍教師教英語會比華人教師好,令Mona所教的班別報讀人數並不理想。另一方面,Mona的僱主在招聘新教師時,則刻意只挑選白人接受面試,招人懷疑有否種族歧視。

內容分析

上述故事,若僱主沒有考慮Mona的工作表現,純粹因她是黃面孔而解僱她,便有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條例的僱傭實務守則建議僱主在招聘員工時,應根據劃一甄選準則。準則必須與工作有關,例如,任職者應具備的經驗、年資、學歷,技術及管理技能,體能和其他技能等。種族不應成為評估工作能力的考慮,僱主不可先假設某種族群體的人不適合受聘。

僱主亦應避免向所有僱員訂立一些並無充份理由的劃一要求,而令某種族人士蒙受不利。例如某食物工廠以衛生為由,一律不准僱員蓄鬍子。若證據顯示戴面罩即可符合衛生標準,一律禁止僱員留鬍子的要求,便可能對有蓄鬍子習俗的少數族裔構成間接歧視。

部份香港人喜歡以一些特殊稱謂形容某些種族人士,縱然未必真有惡意,但只要對方感到受冒犯,這些衊稱可能構成種族歧視。《種族歧視條例》訂明,如因某人的種族而向其作出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令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該種行為便有可能構成種族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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