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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任何人在订明活动范畴内基于某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或喂哺母乳而作出歧视行为,即属违法。订明活动范畴包括:

  • 雇佣
  • 教育
  • 货品、服务及/或设施的提供
  • 处所的处置及/或管理
  • 咨询团体的投票资格以及被选入或委入该等团体
  • 会社的参与
  • 政府的活动

《性别歧视条例》除了禁止歧视,亦保障任何人在订明活动范畴内,包括雇佣、教育、货品、服务及/或设施的提供、处所的处置及/或管理及会所成员资格,免受性骚扰及使人受害。

有关喂哺母乳歧视和骚扰的条文已于2021年6月19日生效,因此《性别歧视条例》亦禁止在上述订明活动范畴内基于喂哺母乳的骚扰,以及禁止对授乳母亲(包括集乳的女性)的直接及间接歧视。

在货品、服务及/或设施的提供方面,《性别歧视条例》保障服务提供者免受顾客性骚扰和基于喂哺母乳的骚扰(反之亦然)。即使骚扰在香港境外的飞机及船舶上发生,但如该飞机或船舶在香港注册,条例赋予的保障同样适用。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共同工作场所内的场所使用者,对同属场所使用者的人作出性骚扰和基于喂哺母乳的骚扰,即使两者没有雇佣关系或类似雇佣关系,亦属违法。「场所使用者」指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包括雇主、雇员、合约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经纪人、合伙人、实习人员及义工。

《性别歧视条例》保障会所的会员或准会员免受该会所的管理人员性骚扰和基于喂哺母乳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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