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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與聽覺受損者

《殘疾歧視條例》與聽覺受損者

本單張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製作,介紹聽覺受損者在《殘疾歧視條例》之下可享有的一般權利。平機會也製作了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規系列》資料小冊和僱傭實務守則等。平機會特此感謝有關機構就此小冊子的內容提供意見

若要索取更多資料,請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1號16樓
電話:2511 8211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遭受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的定義包括全部或局部喪失身體機能。若你聽覺受損,你便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這保障也適用於與你有聯繫的人士。若任何人由於你的殘疾而歧視、騷擾或中傷與你有聯繫的人士,即屬違法。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有聯繫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上有關係的另一人。

法例保障你在下列範疇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教育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會社及體育活動

與你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

歧視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的情況下,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遭受較非殘疾的人士為差的待遇。

間接歧視是指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會對殘疾人士造成不利。

若因某人的殘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種行為有冒犯、侮辱或驚嚇成分,該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騷擾。例如,針對某人聽覺受損出言侮辱或說冒犯笑話。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騷擾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若某人透過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便稱為中傷。例如有人公開地說,聽覺受損人士全都沒用,是社會的負累,這種行為便可構成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中傷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除非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僱主。(請注意,有關「小型僱主」(即聘用五名員工或以下)所獲的豁免已於1998年8月3日終止)。

若僱主希望藉測驗結果決定以下情況,則可以要求你進行聽覺測驗:
(a)    能否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b)    是否需要特別服務及設施,以方便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若僱主要求你進行聽覺測驗,而你又認為對方並非因以上原因提出這要求,你可向平機會徵詢意見或提出投訴。

事實上,聽覺受損人士可與一般人一樣勝任大部分工作。僱主應該告訴你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嘗試先找一份有關工作的職責說明,詳細閱讀其職務及責任,以了解你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把握面試這個好機會,提出更多有關該工作性質的詳細問題。

可以。準僱主應准許聽覺受損的求職者佩戴助聽器,以便讓該求職者能與其他求職者公平競爭。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若因求職者要求使用助聽器而使他/她得到較差待遇即屬違法。

殘疾歧視條例》與僱傭有關的條文已涵蓋僱傭範疇中一切事宜,包括招聘、培訓、晉升、僱用條款、解僱等。除非僱主有充分理由,否則因你聽覺受損而給予你較差待遇即屬違法。例如,如僱主以你無法與同事有效地溝通而不聘請你任打字員,即屬違法。

若你不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僱主便可以解僱你。但是,《殘疾歧視條例》要求僱主提供合理便利,如改變工作安排和改裝工作場所並提供儀器等,以迎合殘疾人士的需要。例如,僱主可以不用口頭方式而改以書寫方式,如發出備忘及電子郵件等向聽覺受損員工發出工作指示。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同事如因你聽覺受損而這樣對待你,他們的行為可能已構成歧視或騷擾。若他們公然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就可能已構成中傷。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的僱主有責任為員工提供沒有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工作環境。換言之,你的僱主需對你同事的行為負上責任,儘管你的僱主對此行為不表贊同或全不知情。

僱主如因你聽覺受損而解僱你,即屬違法。根據法例,僱主須先確定你能否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若不能,僱主在不會招致本身出現不合情理的困難的情況下,應有責任提供一切特殊服務或設施協助你執行該等固有要求。

如負責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的人,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拒絕為殘疾人士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或只提供較差的貨品、服務或設施,便屬歧視。《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一切向一般大眾提供的貨品、服務或設施,不管它是收費或免費的。提供貨品、服務和設施地方的例子,包括百貨公司、酒樓和銀行等。若酒樓的東主因你聽覺受損而向你提供較差服務即屬違法。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非有充分理由,教育機構拒絕聽覺受損人士的申請是違法的。如教育機構在入學條件方面歧視聽覺受損人士,拒絕或限制他們享有的福利、服務或設施,開除這類學生或讓他們遭受其他的不利,均屬違法。

一般情況下,服務提供者不可以殘疾為理由而拒絕提供服務或設施,而教育機構亦不能以殘疾為理由拒絕接受入學申請或勒令學生退學。不過,如一名學生因聽覺受損而不能做到某教育機構對其學生的合理要求,則該教育機構可不接受該學生入學或留讀。

除非提供服務或設施會為教育機構帶來不合情理的困難,否則教育機構有責任為殘疾人士提供服務或設施,輔助他們學習。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 若投訴與你的工作有關,可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提出投訴或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2. 若投訴與提供服務或設施等方面有關,可向有關的提供者提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3. 向平機會投訴;以及/或
  4. 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事件發生後,你應在記憶猶新時盡快把經過記錄下來。日後提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會幫助你記起事件的細節。若涉及言語上的歧視,嘗試記錄對方所說的每一個字。這樣對於你感到當眾被騷擾或中傷的情況,尤其重要。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歧視者是基於他/她知道、相信、或懷疑你聽覺受損而歧視你便足夠。

不是。你可以透過代表向平機會提出投訴。惟代表你投訴的人士必須證明自己已獲得你的授權。

平機會接到書面投訴後會展開調查,並致力透過調停使你和有關人士達致和解。若問題未能解決,而你決定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你可向平機會申請協助,以便進行法律程序。平機會的協助包括為你提供意見、安排平機會的律師擔任法律代表、延聘外間律師作為法律代表,或平機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的協助。此外,你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或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訴訟。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種對待屬「使人受害」的歧視,是違法行為。你將受法律保障,應馬上通知可以處理有關投訴的人員,例如你所屬機構內負責處理投訴的職員、職工代表、律師或平機會,情況視乎你採取哪種行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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