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性骚扰」?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性骚扰」的法律定义是:
- 任何人如─
- 对另一人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或
-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另一人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或
- 任何人如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对另一人造成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
《性别歧视条例》内与性骚扰相关的条文适用于所有性别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以及同性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性别歧视条例》中第2(5)条界定性骚扰。另外,第2(7)、2(8)、9、23及39条亦与性骚扰有关。
什么不算是性骚扰?
受欢迎、双向、双方同意及互有往来的涉及性的行动、调情、吸引或友情便不算性骚扰。
性骚扰通常以什么形式发生?
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及非受邀约而向对方主动作出的身体、视觉、言语或非言语上涉及性的行径。
单一事件会否构成性骚扰?
不受欢迎行为不一定要多次发生或连续出现,一次事件足以构成性骚扰。
哪些行径有可能构成性骚扰?
以下是一些有可能构成性骚扰的例子:
- 非受邀约而主动作出的身体接触或动作。
- 不受欢迎的性要求。
- 涉及性的言论或笑话。
- 追问或影射别人涉及性的私生活。
- 展示使人反感或色情的资料。
当一个人作出性骚扰行为后,他/她要负上什么责任?
性骚扰是违法行为,会带来民事法律责任,有部分行为(例如:非礼、跟踪、电话骚扰等)更会同时带来刑事后果。
每个人要为自己所作出的违法性骚扰行为负上个人法律责任。任何人如向他人施压去性骚扰另一人;指示他人性骚扰另一人;或明知而协助另一人作出性骚扰行为(例如:和他人一起说色情笑话),亦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
何谓「合理可行的措施」?
《性别歧视条例》没有为「合理可行的措施」作定义,这须视乎不同个案而定。
原则上,合理可行的措施应包括制定和推广防止性骚扰的政策,并透过宣传、讲座及培训等活动,提高合约员工/服务供应商/代理人等对防止性骚扰行为的意识。
因此,除了制定防止性骚扰政策声明外,你的机构还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处理性骚扰投诉机制,并透过教育及培训缔造性别平等和尊重他人的文化,以预防性骚扰的发生。一旦发生性骚扰事件,机构有责任证明已积极实施预防措施,以避免可能要负上的法律责任。
受性骚扰的人有什么权利?
如任何人士在法例适用范畴内感到受性骚扰,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作出投诉。平机会将对投诉展开调查,并尽力透过调停方式解决问题。若调停不成功,投诉人可向平机会申请要求给予法律协助。是否给予法律协助,将由平机会的法律及投诉专责小组决定。
任何人如感觉受到性骚扰,他/她应采取什么行动?
如感觉受到性骚扰,可采纳以下非正式或正式处理方法:
- 即时表明立场,告诉骚扰者他/她的行为是不受欢迎的,必须停止。
- 以书面记录有关事件的详情,包括日期、时间、地点、证人,以及投诉人的反应。
- 向其指定人员或渠道作出正式投诉。
- 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
- 若事件涉及刑事成分,向警方报案。
- 向区域法院提出法律诉讼。
《性别歧视条例》对提出或打算提出性骚扰的投诉人有什么保障?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9条,如果个人因下列任何原因遭受较其他人差的待遇,则受「使人受害的歧视」保护,并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投诉: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提出或打算提出性骚扰投诉;
- 提交或打算提交有关性骚扰投诉的资料或文件;
- 在性骚扰诉讼中以证人身分出庭或打算出庭作供;或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合理维护自己或其他人的权利。
性骚扰投诉有否时间限制?
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提出投诉及提出法律诉讼均有时间限制。
若被性骚扰者想向平机会提出投诉,需于事件发生后的12个月内提出。若决定在区域法院提出法律诉讼,需于事件发生后的24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