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學生來說,何謂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教育環境?
這是指在教育環境中任何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會妨礙其他學生的學習表現或影響他們愉快學習的環境。有關行為不一定是直接或故意針對個別學生。這類性騷擾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展示露骨或色情的資料、說黃色笑話,以及使人反感的涉及性的笑話或行為。
校園內哪些情況可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以下是一些在學校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的情景:
- 用帶有性含意的漫畫教授與性無關的課題。
- 一群學生在小息及/或午膳期間在操場聚集,並對在場正在玩耍、聊天或逗留的女同學評頭品足,部分女生因此不敢在操場逗留。
- 在男女同事共處一個教員室的情況下,有些同事將裸體照片用作螢幕保護程式。
- 教職員在校舍內其他教職員/學生聽到的範圍內講色情笑話或討論自己的性生活。
- 一班學生在課堂討論時,強行把討論內容轉為與性有關的話題。其他學生因此感到冒犯,不想參與討論。
當一個人作出性騷擾行為後,他/她要負上什麼責任?
性騷擾是違法行為,會帶來民事法律責任,有部分行為(例如:非禮、跟蹤、電話騷擾等)更會同時帶來刑事後果。
在校園裡面,無論是學生、教職員、義務工作者、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代理人,均須對自己所作的性騷擾行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任何人如指示或施壓他人性騷擾另一人;或明知而協助另一人作出性騷擾行為,亦可能要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在教育環境中發生性騷擾事件,學校作為僱主有何責任?
學校必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範性騷擾事件的發生,否則無論學校對僱員作出性騷擾的行徑是否知情,亦可能要負上轉承責任。
何謂「合理可行的措施」? 學校應採取什麼措施才可避免可能負上的責任?
《性別歧視條例》沒有為「合理可行的措施」作定義,這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每所學校的情況(包括規模、資源、人事管理模式)都不同,因此,在某所學校來說是合理的措施,對另一所學校未必適用。
原則上,合理可行的措施應包括制定和推廣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投訴機制,並為教職員和學生舉辦講座和培訓活動。從而,締造一個互相尊重的校園文化,以預防性騷擾的發生。一旦發生性騷擾事件,學校有責任證明已積極實施預防措施,以避免可能要負上的法律責任。
若學生違反條例,學校須負上甚麼責任?
由於學生不是學校的僱員或代理人,學校一般不必為學生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然而,學校在某些情況下或會招致直接法律責任。
例如,若學校收到投訴,指學生舉辦或參與課外活動時作出性騷擾的行為,學校卻沒有採取補救行動,繼續容許學生在學校處所做出所指稱的違法活動,那麼學校可被視為聯同有關學生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會對其他學生造成一個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這類性騷擾是《性別歧視條例》所禁止的。
若學生被校外團體或人士性騷擾(例如課外活動教練),學校須負上甚麼責任?
若教練是由學校聘用或安排聘用,以「代理人」身份進行課外活動,那麼學校在這情況下就是「主事人」。若學校未有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範性騷擾,學校有可能因主事人身份,而須為該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學校在制定有關政策防止性騷擾時,是否須諮詢其他持分者?
為展現學校對處理性騷擾問題的決心,學校管理委員會在制定政策時,應考慮讓家長、教師和員工參與其中。這種做法將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從而獲取持分者的接納。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和教育局會否為學校提供學校政策的樣本,供學校參考?
由於不同學校的背景存在差異,對某所學校來說足夠的學校政策,對另一所學校未必足夠。學校應根據我們建議的學校政策大綱,並按個別學校的獨特情況(包括規模、資源、人事管理模式等),訂定校本防止性騷擾的政策。
基本上,學校的性騷擾政策應當包括以下元素:
- 學校對性騷擾行為的關注,以及處理有關問題的決心;
- 提供性騷擾的法律及行為定義;
- 說明向學校投訴途徑(包括負責人的資料及聯絡方法)或投訴人可直接向平機會投訴或提出法律訴訟;
- 說明投訴資料保密及投訴人不會受到迫害或被懲處的原則;及
- 簡述學校調查投訴的方法及投訴成立的處分措施。
學校應如何推行防止性騷擾的政策?有什麼相應措施可以配合?
當學校就防止性騷動制定政策後,應定期宣傳、監察及檢討政策,並確保政策有效實施及涵蓋最新資料。
同時,學校應清除校園範圍內所有令人反感的物品,以及防止不適當使用電腦科技。學校亦應委派合適的人員處理有關性騷擾的事宜。
學校應如何提高教職員對性騷擾行為的認知和意識?
要提高員工對性騷擾行為的認知和意識,學校應:
- 向新入職員工提供有關防止性騷擾的政策聲明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入職簡介的標準項目;
- 定期在員工會議上向員工分發或重申政策聲明,以作討論或向員工強調有關政策;
- 把有關投訴的程序及指引載列於員工手冊及服務供應商的合約內;
- 為一般員工提供對性騷擾課題認知的培訓;及
- 確保獲委任處理性騷擾投訴的人員接受適當訓練,以便能夠敏銳地處理有關性騷擾的個案。
學校應如何提高學生和家長對性騷擾行為的意識?
學校應透過學生迎新會、學校集會、簡介會、家教會、公布、通告、學生手冊、內聯網、研討會等,讓家長和學生知悉學校對性騷擾的政策和相關的處理程序及處分措施。
學校亦應在性教育課、個人發展教育課和班主任課,加入性騷擾的課題,以幫助學生培養積極的價值觀和態度,提升對性騷擾的意識,並鼓勵他們在需要的時候尋求協助。
學校可如何加強在教育和訓輔方面的工作,以防止性騷擾事件發生?
學校應安排輔導活動,以培育學生在個人及群性發展不同階段的正面價值觀和態度,例如提倡兩性平等和尊重他人。當學生對這些價值觀有一定的認識,他們便能夠慎思明辨、解決疑難,並建立互相尊重的關係。
學校收到投訴後,如何進行調停?
調停的作用是透過一個不偏不倚中立第三者,讓各有關人士共同謀求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案。
調停完全是自願性質,並以公平及公正的原則下進行,確保投訴人及被指稱的騷擾者得到公平的對待。
學校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學校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時,應注意以下的基本原則:
- 處理投訴的方法應在學校政策中列明,或另載於申訴程序內。
- 所有與性騷擾投訴相關的資料和記錄必須保密,只准按需要向有關職員披露。
- 立刻處理投訴,務求迅速解決事件。
- 投訴人應受保護,以免因投訴事件而受害(根據有關條例第9條,使人受害已是違法的歧視行為),以及各當事人均應得到公平對待。
- 處理投訴的過程不會讓投訴人不必要地承受更多困擾和蒙受更大的羞辱。
- 在處理投訴時務須小心謹慎,不要讓其他有關人士受到不必要的困擾。
- 學校應謹慎處理任何懷疑對學生或年幼學童作出性騷擾的個案。無論投訴是否匿名,學校都可能需要就有關投訴進行調查。
- 學校應將有關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載列在其校本投訴政策內,並讓所有員工和其他工作人員知悉。如投訴涉及學生,學校應讓學生和家長清楚知道有關規則及處分措施。
處理性騷擾投訴的主要步驟是什麼?
在收到正式投訴後,學校的統籌人員應採取以下主要步驟處理投訴:
- 啟動內部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步驟;
- 將所有與性騷擾投訴的相關資料和記錄保密;
- 通知被指稱的騷擾者有關指控的詳情;
- 告知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會如何進行調查,以及誰人負責處理有關調查;
- 如有需要,可安排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在調查期間避免接觸;
- 如有需要可提供支援及輔導,包括向家長/學生/員工提供有關性騷擾的資料,並為他們解答問題或疑慮(例如:他們被性騷擾時應怎樣做);
- 接見投訴人,如投訴人是學生,可由家長或親友陪同會面;
- 接見被指稱的騷擾者,如被指稱的騷擾者是學生,可由家長或親友陪同會面;
- 接見有關投訴的證人,或向他們錄取書面陳述;
- 評估證據,並作出決定;
- 擬備書面報告,以書面把調查結果告知有關人士;
- 如有需要,諮詢平機會的意見;
- 決定是否需要採取處分措施或其他適當的行動。
學校處理投訴時如何遵守保密原則?學校向被指稱的騷擾者透露有關投訴的詳情是否恰當?
所有與性騷擾投訴相關的資料和記錄只准按需要向有關人士透露。由於被指稱的騷擾者是投訴個案的關鍵人物及基於自然公正原則,學校有需要通知他/她有關指控的詳情。
如校方未能決定某事件是否屬於性騷擾,或其他違法行為,學校可怎樣做?
學校處理懷疑個案時遇到任何困難,可諮詢平機會或其他相關機構(例如:警方)的意見。若發現懷疑虐兒個案時,學校須遵守由社會福利署於二零二六年發出的「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二零二六年修訂版)」的原則和相關程序處理,以保障學生的福利及減低受虐的危機。
性騷擾投訴有否時間限制?處理內部投訴時,學校應否設定時間限制?
向平機會提出投訴及提出法律訴訟均有時間限制。若被性騷擾者想向平機會提出投訴,需於事件發生後的12個月內提出。
若決定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需於事件發生後的2年內提出。考慮到延遲處理投訴會對學校的調查工作及舉證可能做成困難,學校可按校本情況訂定合理的時限。
性騷擾屬不合法行為,由學校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包括為投訴成立的個案決定處分措施)是否恰當,尤其有些行為亦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學校有責任締造一個沒有性騷擾的工作及學習環境。學校不但要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同時亦須正視及恰當處理有關投訴,以保障員工和學生的利益。性騷擾雖屬民事侵權行為,受屈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向平機會作出投訴或直接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如受屈人在僱傭或教育範疇受到性騷擾,可要求僱主或教育機構正視並處理有關問題。
如該僱主或教育機構漠視有關問題,則有可能被視為沒有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而可能負上轉承責任。如被指稱的騷擾者是學生,學校除了按既定的學校政策執行公平及合理的處分外,更重要是輔導學生改過不恰當的行為。學校亦應認識到若不嚴正處理性騷擾投訴及對違規者作出處分,則等同容忍校園性騷擾行為。如校方認為投訴的事項可能構成刑事罪行,應盡快交由警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