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大眾問與答

何謂「性騷擾」?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法律定義是:

  1. 任何人如 ─
    •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性別歧視條例》內與性騷擾相關的條文適用於所有性別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以及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性別歧視條例》中第2(5) 條界定性騷擾。另外,第2(7)、2(8)、9、23及39條亦與性騷擾有關。

什麼不算是性騷擾?

受歡迎、雙向、雙方同意及互有往來的涉及性的行動、調情、吸引或友情便不算性騷擾。

性騷擾通常以什麼形式發生?

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及非受邀約而向對方主動作出的身體、視覺、言語或非言語上涉及性的行徑。

單一事件會否構成性騷擾?

不受歡迎行為不一定要多次發生或連續出現,一次事件足以構成性騷擾。

哪些行徑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以下是一些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的例子:

  • 非受邀約而主動作出的身體接觸或動作。
  •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 涉及性的言論或笑話。
  • 追問或影射別人涉及性的私生活。
  • 展示使人反感或色情的資料。

當一個人作出性騷擾行為後,他/她要負上什麼責任?

性騷擾是違法行為,會帶來民事法律責任,有部分行為(例如:非禮、跟蹤、電話騷擾等)更會同時帶來刑事後果。

每個人要為自己所作出的違法性騷擾行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任何人如向他人施壓去性騷擾另一人;指示他人性騷擾另一人;或明知而協助另一人作出性騷擾行為(例如:和他人一起說色情笑話) ,亦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何謂「合理可行的措施」?

《性別歧視條例》沒有為「合理可行的措施」作定義,這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

原則上,合理可行的措施應包括制定和推廣防止性騷擾的政策,並透過宣傳、講座及培訓等活動,提高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代理人等對防止性騷擾行為的意識。

因此,除了制定防止性騷擾政策聲明外,你的機構還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處理性騷擾投訴機制,並透過教育及培訓締造性別平等和尊重他人的文化,以預防性騷擾的發生。一旦發生性騷擾事件,機構有責任證明已積極實施預防措施,以避免可能要負上的法律責任。

受性騷擾的人有什麼權利?

如任何人士在法例適用範疇內感到受性騷擾,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作出投訴。平機會將對投訴展開調查,並盡力透過調停方式解決問題。若調停不成功,投訴人可向平機會申請要求給予法律協助。是否給予法律協助,將由平機會的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決定。

任何人如感覺受到性騷擾,他/她應採取什麼行動?

如感覺受到性騷擾,可採納以下非正式或正式處理方法:

  1. 即時表明立場,告訴騷擾者他/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的,必須停止。
  2. 以書面記錄有關事件的詳情,包括日期、時間、地點、證人,以及你自己作為投訴人的反應。
  3. 向其指定人員或渠道作出正式投訴。
  4.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書面投訴。
  5. 若事件涉及刑事成分,向警方報案。
  6. 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

《性別歧視條例》對提出或打算提出性騷擾的投訴人有什麼保障?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9條,如果個人因下列任何原因遭受較其他人差的待遇,則受「使人受害的歧視」保護,並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

  •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或打算提出性騷擾投訴;
  • 提交或打算提交有關性騷擾投訴的資料或文件;
  • 在性騷擾訴訟中以證人身分出庭或打算出庭作供;或
  •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合理維護自己或其他人的權利。

性騷擾投訴有否時間限制?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提出投訴及提出法律訴訟均有時間限制。

若被性騷擾者想向平機會提出投訴,需於事件發生後的12個月內提出。若決定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需於事件發生後的24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