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性騷擾」?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法律定義是:
- 任何人如 ─
-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男性及女性。與性騷擾相關的條文亦適用於男和女,以及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性別歧視條例》中第2(5) 條界定性騷擾。另外,第2(7)、2(8)、9、23及39條亦與性騷擾有關。
什麼不算是性騷擾?
受歡迎、雙向、雙方同意及互有往來的涉及性的行動、調情、吸引或友情便不算性騷擾。
性騷擾通常以什麼形式發生?
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及非受邀約而向對方主動作出的身體、視覺、言語或非言語上涉及性的行徑。
單一事件會否構成性騷擾?
不受歡迎行為不一定要多次發生或連續出現,一次事件足以構成性騷擾。
哪些是性騷擾的行徑?
以下是性騷擾的行徑的一些例子:
- 非受邀約而主動作出的身體接觸或動作
-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 涉及性的言論或笑話
- 追問或影射別人涉及性的私生活
- 展示使人反感或色情的資料如海報、艷照、卡通、塗鴉或月曆
- 不受歡迎的邀請
- 使人反感的涉及性的通信資料(信件、電話、傳真、電郵等)
- 盯著或色迷迷的看著別人或其身體部位
-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未經邀請為某人按摩或故意摩擦其身體
- 觸摸或撥弄別人的衣服,例如掀起裙子或襯衫或把手放進其口袋
當一個人作出性騷擾行為後,他/她要負上什麼責任?
性騷擾是違法行為,會帶來民事法律責任,有部分行為(例如:非禮、跟蹤、電話騷擾等)更會同時帶來刑事後果。
無論是學生、教職員、義務工作者、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代理人,均須對自己所作的性騷擾行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任何人如向他人施壓去性騷擾另一人;指示他人性騷擾另一人;或明知而協助另一人作出性騷擾行為(例如:和他人一起說色情笑話) ,亦可能要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何謂「合理可行的措施」?
《性別歧視條例》沒有為「合理可行的措施」作定義,這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
原則上,合理可行的措施應包括制定和推廣防止性騷擾的政策,並透過宣傳、講座及培訓等活動,提高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代理人等對防止性騷擾行為的意識。
因此,除了制定防止性騷擾政策聲明外,你的機構還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處理性騷擾投訴及支援機制,並透過教育及培訓締造性別平等和尊重他人的文化,以預防性騷擾的發生。一旦發生性騷擾事件,機構有責任證明已積極實施預防措施,以避免可能要負上的法律責任。
受性騷擾的人有什麼權利?
如任何人士在法例適用範疇內感到受性騷擾,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作出投訴。平機會將對投訴展開調查,並盡力透過調停方式解決問題。若調停不成功,投訴人可向平機會申請要求給予法律協助。是否給予法律協助,將由平機會的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決定。
任何人如感覺受到性騷擾,他/她應採取什麼行動?
如感覺受到性騷擾,可採納以下非正式或正式處理方法:
- 即時表明立場,告訴騷擾者他/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的,必須停止。
- 以書面記錄有關事件的詳情,包括日期、時間、地點、證人,以及投訴人的反應。
- 向其指定人員或渠道作出正式投訴。
- 向平機會投訴。
- 向警方報案及/或向個別騷擾者提出法律訴訟。
《性別歧視條例》對提出或打算提出性騷擾的投訴人有什麼保障?
根據條例第9條,如任何人因作出以下行動,而使他/她遭受不利或威脅會對他/她不利:
-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或打算提出性騷擾投訴;
- 提交或打算提交有關性騷擾投訴的資料或文件;
- 在性騷擾訴訟中以證人身分出庭或打算出庭作供;或
-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合理維護自己或其他人的權利
他/她將受到法律的保障,可以「使人受害」的理由提出投訴。
性騷擾投訴有否時間限制?
向平機會提出投訴及提出法律訴訟均有時間限制。
若被性騷擾者想向平機會提出投訴,需於事件發生後的12個月內提出。若決定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需於事件發生後的24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