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大众问与答

何谓「性骚扰」?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性骚扰」的法律定义是:

  1. 任何人如─
    • 对另一人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或
    •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另一人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或
  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对另一人造成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

《性别歧视条例》适用于男性及女性。与性骚扰相关的条文亦适用于男和女,以及同性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性别歧视条例》中第2(5)条界定性骚扰。另外,第2(7)、2(8)、9、23及39条亦与性骚扰有关。

什么不算是性骚扰?

受欢迎、双向、双方同意及互有往来的涉及性的行动、调情、吸引或友情便不算性骚扰。

性骚扰通常以什么形式发生?

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及非受邀约而向对方主动作出的身体、视觉、言语或非言语上涉及性的行径。

单一事件会否构成性骚扰?

不受欢迎行为不一定要多次发生或连续出现,一次事件足以构成性骚扰。

哪些是性骚扰的行径?

以下是性骚扰的行径的一些例子:

  • 非受邀约而主动作出的身体接触或动作
  • 不受欢迎的性要求
  • 涉及性的言论或笑话
  • 追问或影射别人涉及性的私生活
  • 展示使人反感或色情的资料如海报、艳照、卡通、涂鸦或月历
  • 不受欢迎的邀请
  • 使人反感的涉及性的通信资料(信件、电话、传真、电邮等)
  • 盯着或色迷迷的看着别人或其身体部位
  • 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例如未经邀请为某人按摩或故意摩擦其身体
  • 触摸或拨弄别人的衣服,例如掀起裙子或衬衫或把手放进其口袋

当一个人作出性骚扰行为后,他/她要负上什么责任?

性骚扰是违法行为,会带来民事法律责任,有部分行为(例如:非礼、跟踪、电话骚扰等)更会同时带来刑事后果。

无论是学生、教职员、义务工作者、合约员工/服务供应商/代理人,均须对自己所作的性骚扰行为负上个人法律责任。任何人如向他人施压去性骚扰另一人;指示他人性骚扰另一人;或明知而协助另一人作出性骚扰行为(例如:和他人一起说色情笑话) ,亦可能要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何谓「合理可行的措施」?

《性别歧视条例》没有为「合理可行的措施」作定义,这须视乎不同个案而定。

原则上,合理可行的措施应包括制定和推广防止性骚扰的政策,并透过宣传、讲座及培训等活动,提高合约员工/服务供应商/代理人等对防止性骚扰行为的意识。

因此,除了制定防止性骚扰政策声明外,你的机构还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处理性骚扰投诉及支援机制,并透过教育及培训缔造性别平等和尊重他人的文化,以预防性骚扰的发生。一旦发生性骚扰事件,机构有责任证明已积极实施预防措施,以避免可能要负上的法律责任。

受性骚扰的人有什么权利?

如任何人士在法例适用范畴内感到受性骚扰,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作出投诉。平机会将对投诉展开调查,并尽力透过调停方式解决问题。若调停不成功,投诉人可向平机会申请要求给予法律协助。是否给予法律协助,将由平机会的法律及投诉专责小组决定。

任何人如感觉受到性骚扰,他/她应采取什么行动?

如感觉受到性骚扰,可采纳以下非正式或正式处理方法:

  • 即时表明立场,告诉骚扰者他/她的行为是不受欢迎的,必须停止。
  • 以书面记录有关事件的详情,包括日期、时间、地点、证人,以及投诉人的反应。
  • 向其指定人员或渠道作出正式投诉。
  • 向平机会投诉。
  • 向警方报案及/或向个别骚扰者提出法律诉讼。

《性别歧视条例》对提出或打算提出性骚扰的投诉人有什么保障?

根据条例第9条,如任何人因作出以下行动,而使他/她遭受不利或威胁会对他/她不利: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提出或打算提出性骚扰投诉;
  • 提交或打算提交有关性骚扰投诉的资料或文件;
  • 在性骚扰诉讼中以证人身分出庭或打算出庭作供;或
  •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合理维护自己或其他人的权利,

他/她将受到法律的保障,可以「使人受害」的理由提出投诉。

性骚扰投诉有否时间限制?

向平机会提出投诉及提出法律诉讼均有时间限制。

若被性骚扰者想向平机会提出投诉,需于事件发生后的12个月内提出。若决定在区域法院提出法律诉讼,需于事件发生后的24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