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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視法例修訂擴大保障範圍 (Chinese only)

08/07/2020

2020年6月19日,對平機會是一個很有意義的日子 ――《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在這一天正式生效。我對於條例獲得通過和實施,感到非常鼓舞,它擴闊了反歧視法例的範圍,加強保障不同社群免受歧視和騷擾,為在職人士締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為了完善現時香港的四條反歧視法例,使之與時並進,平機會於2014年進行了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並於2016年向政府提交了《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就如何改善反歧視條例,提供了一系列建議,以加強市民免受歧視及騷擾的保障。政府在平機會提出的建議中,採納了當中的八項修訂建議,並向立法會提交《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經過各方的努力,條例草案終於在今年6月11日在立法會獲在席議員一致通過。

在今次對反歧視法例作出的八項修訂中,其中一項是在《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中訂明,於同一工作場所中的使用者之間的騷擾,包括性騷擾、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屬違法行為。

隨着社會的轉變,越來越多人在共同工作間工作,如百貨公司專櫃售貨員、共享工作間的自僱人士等,他們之間並沒有任何實質或類似的僱傭關係。對於發生在這些人士之間的騷擾行為,過往反歧視條例只能夠提供有限保障,例如僱主與求職者之間、合約工作者之間及佣金經紀人之間的騷擾。修訂實施後,反歧視法例就為這些人士提供更大的免受騷擾的保障。

此外,條例裏「共同工作場所使用者」的定義亦包括義工和實習人員。值得注意的是,在條例下任用實習人員及義工的人士將要為違法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除非他/她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避免有關作為,例如為相關人士安排培訓,以加強他們認識反歧視法例賦予的保障和權利。

舉例說,一所機構招募了一些義工在一間中心處置收集到的捐贈物資,每名義工每星期工作3天。期間一名義工向另一名義工多番作出性騷擾。受騷擾的義工向機構負責人作出投訴,但機構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阻止或防止騷擾行為繼續發生。這樣的話,除了作出性騷擾行為的義工要負上責任外,該機構亦可能要為該名義工的違法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是次法例修訂的內容眾多,但由於篇幅所限,我暫時只能講解其中一項修訂。我會在日後的專欄再和大家分享其他的修訂內容。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朱敏健

 

(本文刊於2020年07月8日《 am730 – 健談平等 》專欄)

《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現已生效。條例擴闊了反歧視法例的範圍,加強保障不同社群免受歧視和騷擾,為在職人士締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現已生效。條例擴闊了反歧視法例的範圍,加強保障不同社群免受歧視和騷擾,為在職人士締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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