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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融社區 無障生活

13/01/2019

平等機會檔案 (2019年1月)

共融社區 無障生活


近日審計署發表報告,指食物及環境衛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轄的場地,在無障礙設施方面有不足之處;另外,建築署為提升無障礙設施的施工亦出現延誤情況。

審計報告再次喚起大眾關注本港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是否切合殘疾人士需要,讓他們可暢通無阻地前往各處。

然而,殘疾人士需要的,又豈只是無障礙通道和設施。我們有否想過,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視之為例行公事或平常不過的事情,對殘疾人士來說都充滿挑戰和障礙。

同享平等權利參與會議

最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便收到有關殘疾人士參與會議的查詢。相信不少市民都有投資股票,曾有上市公司邀請參與定期舉行的股東大會。不少股東大會的通告中,一般只列明會議舉行日期、地點、決議事項,但對於會議場地的無障礙設施卻隻字不提。

倘若舉行股東大會的企業集團選擇欠缺無障礙通道的會議場地,那麼坐輪椅的殘疾人士便無法前往參與會議,那便無法行使他們作為股東的權利,包括選舉董事、參與討論集團有關分配股份的建議等事項。這明顯令殘疾人士蒙受不利。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26條,任何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如拒絕向殘疾人士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或在提供有關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條款、條件或方式上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

以股東大會為例,舉辦會議的企業集團可被視為提供服務或設施的人,假若有關集團選擇缺乏無障礙通道的會議地點,令坐輪椅的殘疾人士未能前往,又或患有聽障的股東要求集團在會議進行期間提供手語翻譯而遭到拒絕,那麼有關集團可能已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令殘疾人士蒙受不利,除非該集團可證明,提供有關貨品、服務或設施對集團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針對以上情況,平機會於2018年10月向香港特許秘書公會發信,澄清有關法例的要求,並建議主辦會議的公司可在發出會議通告時,透過回條詢問股東或受邀請人士是否有特別需要,以便作出相應安排。

秘書公會已把平機會的信件轉發予通訊錄內超過一萬名會員及相關人士。平機會感激秘書公會透過其網絡,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殘疾人士參與會議的平等權利。

除了企業的股東大會,其他公開會議如論壇、研討會以至居民諮詢大會的主辦機構,亦應為殘疾人士提供便利措施,好讓他們能參與會議,獲取資訊、分享和交流意見。

事實上,殘疾人士既為社會一分子,應如其他人士一樣享有平等權利,全面參與社會,包括暢通無阻地前往城市的不同角落,享用各種公共資源,發掘社會新事物,獲取資訊,還有滿足身心各種需要,如進行休閒及體育活動。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9條便訂明,「政府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士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訊息和通訊,以及享用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

政府有責任移除障礙

香港作為公約的締約方,有必要履行責任,移除殘疾人士在生活上面對的障礙,讓他們可獨立地生活,以及充分參與社區。

然而,目前殘疾人士在本港社會面對無數有形和無形的障礙。對一般人來說最簡單、平常不過的事情,對殘疾人士而言卻要克服重重關卡。我們較常聽見的是,殘疾人士在交通、設施上遇到障礙,還有就業困難,卻忽略了原來殘疾人士在生活的其他層面亦受到不少限制。

以簡單的休閒活動如觀看電影為例,坐在輪椅上的殘疾人士只可選擇設有輪椅位的戲院,但曾有調查發現,六成提供給輪椅人士看電影的設施及位置不合格,有些更被編排到最貼近熒幕的第一行,又斜又側,影響觀感。

對於視障人士來說,選擇更少。現時口述電影,即輔以影像和情境描述的電影在香港還未普及化,而大部分戲院亦沒有視障與聽障的輔助裝置,視障人士若想在戲院觀看口述電影,只能選擇民間團體和電影公司預先安排的特別場。今年有戲院開始提供聽障與視障輔助裝置借用服務,但院商表示,即使有耳機輔助,片源卻成為最大難題,因為電影公司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願製作口述聲軌。

此外,殘疾人士進行體育活動亦要克服場地預訂、運動器材不合適等困難。最近有不少關於本港缺乏沙灘輪椅的媒體報導,亦帶出殘疾人士想體驗陽光與海灘,原來是那麼困難的事情。

無可否認,殘疾人士在參與活動上,面對重重限制和障礙,而這些限制不只來自他們身體功能受損,而是社會的制度、環境,還有普遍人的態度。

無論是在制定政策、設計產品或引入服務時,大部分人仍是以主流社會的觀點和需要來思量,而忽略了殘疾人士的觀點和角度。

要建立真正無障礙的社會,我們必須徹底改變思維模式,打破「殘疾」與「健全」兩者之間的壁壘和分界,例如在設計產品或裝置設備時,我們應考慮不同人士包括長、幼、傷、健的需要,而非只供給「殘疾」或「健全」人士使用,而這亦是「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的概念,即能讓所有人都可公平地使用的全方位設計。

「合理遷就」的原意

為了推動殘疾人士平等地參與社會不同範疇,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中,建議於《殘疾歧視條例》引入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便利 (即合理遷就)的規定,適用於現時法例的所有範疇。

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2條,「合理遷就」是指「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5條又訂明,「為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提供合理遷就。」

甚麼是合理的便利措施呢?舉例說,一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有書寫困難,考試時學校作出特別安排,允許延長他的作答時間;又例如曾患精神病的僱員需要在下班後前往覆診,僱主遂免卻他夜班工作。

這些都是便利措施的例子,目的並非製造不公平,而是要移除殘疾人士面對的障礙,讓他們可在公平的基礎下接受教育、工作及參與社會。現時不少地方如英國、澳洲和歐盟等,已在有關法例中引入提供合理便利/遷就的具體責任,平機會衷心希望政府能認真考慮並接納有關法例改革。

事實上,香港人口正急速老化,65歲或以上的長者人數在未來二三十年將大幅上升。不論機能衰退、缺損或失去功能也好,在可見的將來,總有一個你、我、他在附近。

當「殘疾」不再是社會一小撮,「健全」不再是社會的常規,我們必須改變現有的政策與運作,把無障礙成為社會發展和制訂政策的大方向。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可真正共融,持續地發展。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陳章明教授

 

(原文於2019年1月9日在信報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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