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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

《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

《種族歧視條例》保障任何人不會基於其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及中傷。在《種族歧視條例》下,使人受害歧視亦屬違法。某人的「種族」指該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在訂明活動範疇內,任何人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訂明活動範疇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的參與

《種族歧視條例》也保障任何人不會因有聯繫者的種族而遭受歧視。某人的「有聯繫者」包括該人的配偶、親屬、照料者、在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人,或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人。

《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亦涵蓋歸於任何人的種族的歧視。任何人如基於錯誤假設另一人的種族而歧視或騷擾該人,即屬違法。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種族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亦屬違法。「場所使用者」在《種族歧視條例》下的定義,與《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下的定義相同。

在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方面,《種族歧視條例》保障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種族騷擾(反之亦然)。即使騷擾在香港境外的飛機及船舶上發生,但如該飛機或船舶在香港註冊,條例賦予的保障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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