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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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投訴及調停

處理投訴及調停

平機會其中一項特定職能,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處理有關歧視、騷擾及中傷的投訴。如你認為自己遭受歧視、騷擾或中傷,可向平機會提出書面投訴。平機會將鼓勵有關人士以調停方式解決糾紛。(然而,根據法例,若投訴缺乏實質、無理取鬧、並非違法行為,或自有關作為發生之日起計已超過12個月,平機會可決定不進行或終止進行調查個案。

給投訴人的參考資料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角色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是法定機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統稱「有關條例」)。有關條例把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的歧視列為違法行為,而性騷擾、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基於殘疾及種族的騷擾及中傷亦屬違法行為。有關條例並賦予平機會權力,可就有關條例下違法行為的相關投訴作出調查和調停。

平機會致力以持平、公正、公平和客觀的態度履行此法定角色,緊守不偏不倚的立場處事,不代表投訴中的任何一方。

平機會所處理的投訴,其指稱的違法行為必須在有關條例的範圍之內,即投訴的事項必須在平機會的司法權限之內。 

提出投訴

就有關條例下違法行為所作的投訴必須在指稱行為發生後1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平機會提出。相關投訴應由受屈人或其代表提出,並包含指稱違法行為的所有詳情。投訴可以郵寄、傳真、經平機會的網上投訴表格方式提出,或由投訴人親臨平機會辦事處遞交。

若投訴人在書寫投訴書方面有困難,可聯絡平機會辦事處。平機會會先了解投訴人所面對的困難,再按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決定是否提供書寫協助。

投訴人應注意,其向平機會提交的相關投訴詳情均會轉交答辯人,包括投訴人姓名、所作出的指稱及佐證的文件/資料等。

一般而言,投訴人有責任提交資料以支持其投訴。投訴人提出書面投訴時應提供:

  • 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身份證號碼
  • 有關答辯人身份的資料
  • 指稱違法行為的發生日期
  • 事件詳情
  • 任何佐證資料
  • 證人的姓名、聯絡資料及陳述書(如有)
  • 蒙受的損失或傷害

投訴人應妥善保存已提交予平機會的文件/證據之正本。

調查投訴

平機會會對在其司法權限內的投訴進行調查。投訴人以書面提出投訴後,平機會會委派個案主任與投訴人進行初步調查,以考慮應否及如何跟進有關投訴個案。平機會或會去信投訴人要求提供更多資料或澄清某些內容、詢問有否證人資料或佐證文件以支持其指稱,以及在適當情況下把有關投訴通知答辯人及要求回應,以助調查。

根據有關條例,證人均受「使人受害」的條文保障。由證人提供以支持投訴人指稱的有關資料會交給答辯人作評論,反之由證人提供以支持答辯人回應的資料也會同樣交給投訴人,以確保雙方均有機會回應證人的證據。

平機會會秉公辦理及客觀調查所有投訴。持平的原則並非單純指中立,也不是在處事過程中冷漠抽離,而是尊重自然公義原則,顧及雙方在法律下的權責,包括申辯權利和獲取已收集相關資料的權利,確保程序公平透明,同時令雙方明白平機會作出有關決定的原因。

雙方均有責任與個案主任保持聯絡。當聯絡資料如通訊地址或電話號碼等有所更改,雙方均須盡快通知個案主任。

如符合以下情況,平機會可決定不對投訴進行調查或終止調查:

  • 平機會信納所投訴行為並非因有關條例條文而屬違法
  • 平機會認為因該行為而感到受屈的人不願(如屬代表投訴個案,則指因該作為而感到受屈的所有人均不願)調查進行或繼續
  • 自該作為作出之日起計的12個月已屆滿
  • 在代表投訴個案中,平機會(按照處理代表投訴的相關規則)決定投訴不應以代表投訴方式提出
  • 平機會認為該投訴屬瑣屑無聊、無理取鬧、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

如平機會決定不對投訴進行調查或終止調查,平機會會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有關決定及相關理由。除非平機會已進行調停或全面調查,平機會一般不會就投訴或相關決定通知答辯人。

調查資料的保密

在調查過程中,平機會所收到的有關資料及文件只會用於處理有關投訴及其他相關用途。該等資料及文件可能會交予雙方及證人作出評論以助調查,但絕不會向公眾或不涉及調查的人士披露。

平機會敦促涉及投訴個案的雙方遵守保密原則。在調查過程中所獲提供或交換的資料不應向公眾或與投訴不相關的人士披露,並且只能用作平機會調查或其後用於任何根據有關條例提出的法律訴訟的用途上。向其他人士披露調查資料不但無助調查工作,更可能窒礙雙方達致和解。

如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議而須把個案交由法庭處理,調查期間所蒐集的資料及文件將可在法庭訴訟時用作證據。

調停

平機會處理投訴機制的目標是協助投訴雙方透過調停迅速地解決爭議。因此,在處理投訴的早期階段,如平機會認為適當,會先建議雙方進行提早調停,以尋求盡早解決問題的方法,而無需經過深入的調查程序。在提早調停期間,平機會會暫停調查工作;如雙方未能在提早調停期間達致和解,平機會會恢復對個案進行全面調查。因應全面調查所得,平機會或會建議雙方再次參與調停。為了促進調停,個案主任會擔當調停人協助雙方溝通,決不會站在任何一方。個案主任的角色是協助雙方釐清投訴中的爭論點,找出可以達成協議的要點,並且達成解決方法,嘗試解決糾紛。

與其他補救方式相比,調停的好處在於所需的時間較少,所牽涉的人也較少,達致保密。平機會提供免費調停服務,讓雙方所費甚少,甚至不需花費而達成和解。平機會雖然有權指令雙方出席調停會議,但是雙方參與調停完全屬自願性質。平機會不能迫令雙方達成協議,亦不能指示任何協議內容,協議內容全由雙方磋商達成。

如雙方達成協議,相關協議條款將以書面落實,由雙方簽署。調停協議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是雙方協議的最終定案。和解的內容各有不同,可能包括道歉、和解金額或其他適當的行動。平機會會盡力協助雙方達成雙方均滿意的和解。

如雙方在平機會全面調查後安排的調停之下未能達致和解,投訴人可向平機會申請其他形式的協助,包括法律協助。平機會會評估每項申請,如認為適當可行,會向投訴人提供適當的協助或意見。

調停資料的保密

在調停期間收到的所有資料均需保密,除非得到資料提供人士的同意,否則不應披露。違反保密原則並無助於雙方達致和解。請注意,該等資料亦不能在法庭訴訟時用作證據。

其他補救

根據有關條例,投訴人除可選擇向平機會提出投訴外,亦可向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請注意,根據有關條例,除非訴訟在相關作為發生日起計24個月內提出,否則區域法院不得審理該訴訟。

即使如此,區域法院如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認為公正及公平,仍可審理逾時提出的訴訟。就決定可提出法律訴訟的限期而言,如申索所關乎的作為是曾向平機會提出投訴的,則由提出投訴日與投訴個案完結日的相隔時間不會計算在內。

個人資料

平機會只會在執行其法定職能時使用已收集的個人資料。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與投訴相關而提出的個人資料。任何人士如有意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平機會要求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須向總監(投訴事務)提出書面要求。平機會或會將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轉交與投訴有關的當事人及相關人士,或轉交予獲授權取得有關資料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執法機構,以及平機會聘用以進行服務改善研究的專業顧問/機構。保存個人資料的時間,不會超過達到使用資料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所需的時間。詳情請瀏覽平機會網站所載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https://www.eoc.org.hk/zh-hk/about-the-eoc/eoc-policies/personal-information-collection)。

給答辯人的參考資料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角色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是法定機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統稱「有關條例」)。有關條例把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的歧視列為違法行為,而性騷擾、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基於殘疾及種族的騷擾及中傷亦屬違法行為。有關條例並賦予平機會權力,可就有關條例下違法行為的相關投訴作出調查和調停。

平機會致力以持平、公正、公平和客觀的態度履行此法定角色,緊守不偏不倚的立場處事,不代表投訴中的任何一方。

平機會所處理的投訴,其指稱的違法行為必須在有關條例的範圍之內,即投訴的事項必須在平機會的司法權限之內。

提出投訴後

平機會的法定職責,是根據有關條例違法行為的指稱。除非這些行為明顯超出平機會管轄權限,否則平機會會致力調停以達致和解。

調查投訴

平機會會對在其司法權限內的投訴展開調查。負責調查的個案主任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答辯人有關投訴,並向其提供指稱詳情,以供答辯人作出回應稱並提供相關資料;個案主任亦會把答辯人的回應轉交投訴人,讓投訴人作出評論。在調查過程中,個案主任可能會要求雙方釐清某些內容、詢問有否證人資料或佐證文件以支持其指稱/回應,亦可能會聯絡第三方協助調查。 

答辯人需提供予平機會的資料種類視乎投訴性質而定。如投訴人的指稱涉及僱傭範疇,答辯人可以提供下列資料給平機會:

  • 答辯人對所指稱違法行為的具體回應
  • 工作考績報告
  • 面見記錄、警告信等
  • 面試摘要、報告
  • 面試問題
  • 招聘廣告副本
  • 職責說明書、工作要求
  • 平等機會政策、處理性騷擾政策
  • 申訴程序
  • 證人的姓名、聯絡資料及陳述書(如有)

答辯人應妥善保存已提交予平機會的文件/證據之正本。

有關條例列出了多種例外情況,答辯人可以該些例外情況證明其行為並非違法。如例外情況適用於其個案,則答辯人有責任提出證明。

根據有關條例,證人受「使人受害」的條文保障。由證人提供以支持答辯人回應的有關資料會交給投訴人作評論,反之由證人提供以支持投訴人指稱的資料也會同樣交給答辯人,以確保雙方均有機會回應證人的證據。

平機會會秉公辦理及客觀調查所有投訴。持平的原則並非單純指中立,也不是在處事過程中冷漠抽離,而是尊重自然公義原則,顧及雙方在法律下的權責,包括申辯權利和獲取已收集相關資料的權利,確保程序公平透明,同時讓雙方明白平機會作出有關決定的原因。

雙方均有責任與個案主任保持聯絡。當聯絡資料如通訊地址或電話號碼等有所更改,雙方均須盡快通知個案主任。

如符合以下情況,平機會可決定不對投訴進行調查或終止調查:

  • 平機會信納所投訴行為並非因有關條例條文而屬違法
  • 平機會認為因該行為而感到受屈的人不願(如屬代表投訴個案,則指因該作為而感到受屈的所有人均不願)調查進行或繼續
  • 自該作為作出之日起計的12個月已屆滿
  • 在代表投訴個案中,平機會(按照處理代表投訴的相關規則)決定投訴不應以代表投訴方式提出
  • 平機會認為該投訴屬瑣屑無聊、無理取鬧、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

如平機會決定不對投訴進行調查或終止調查,會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有關決定及相關理由。除非已進行調停或全面調查,平機會一般不會就投訴或相關決定通知答辯人。

《性別歧視(調查及調停)規則》/《家庭崗位歧視(調查及調停)規則》/《殘疾歧視(調查及調停)規則》/《種族歧視(調查及調停)規則》

根據以上各規則第5(1)條,平機會可以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任何人士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以便平機會致力解決事件。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或拒絕遵從平機會發出的書面通知,即屬違法,可被檢控和處以第四級罰款(10,001至25,000港元)。

調查資料的保密

在調查過程中,平機會所收到的有關資料及文件只會用於處理有關投訴及其他相關用途。該等資料及文件可能會交予雙方及證人作出評論以助調查,但絕不會向公眾或不涉及調查的人士披露。

平機會敦促涉及投訴個案的雙方遵守保密原則。在調查過程中所獲提供或交換的資料不應向公眾或與投訴不相關的人士披露,並且只能用作平機會調查或其後用於任何根據有關條例提出的法律訴訟的用途上。向其他人士披露調查資料不但無助調查工作進展,更可能窒礙雙方達致和解。

如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議而須把個案交由法庭處理,調查期間所蒐集的資料及文件將可在法庭訴訟時用作證據。

調停

平機會處理投訴機制的目標是協助投訴雙方透過調停迅速地解決爭議。因此,在處理投訴的早期階段,如平機會認為適當,會先建議雙方進行提早調停,以尋求盡早解決問題的方法,而無需經過深入的調查程序。在提早調停期間,平機會會暫停調查工作;如雙方未能在提早調停期間達致和解,平機會會恢復對個案進行全面調查。因應全面調查所得,平機會或會建議雙方再次參與調停。為了促進調停,個案主任會擔當調停人協助雙方溝通,決不會站在任何一方。個案主任的角色是協助雙方釐清投訴中的爭論點,找出可以達成協議的要點,並且達成解決方法,嘗試解決糾紛。

與其他補救方式相比,調停的好處在於所需的時間較少,所牽涉的人也較少,達致保密。平機會提供免費調停服務,讓雙方所費甚少,甚至不需花費而達成和解。平機會雖然有權指令雙方出席調停會議,但是雙方參與調停完全屬自願性質。平機會不能迫令雙方達成協議,亦不能指示任何協議內容,協議內容全由雙方磋商達成。

如雙方達成協議,相關協議條款將以書面落實,由雙方簽署。調停協議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是雙方協議的最終定案。和解的內容各有不同,可能包括道歉、和解金額或其他適當的行動。平機會會盡力協助雙方達成雙方均滿意的和解。

如雙方在平機會全面調查後安排的調停之下未能達致和解,投訴人可向平機會申請其他形式的協助,包括法律協助。平機會會評估每項申請,如認為適當可行,會向投訴人提供適當的協助或意見。

調停資料的保密

在調停期間收到的所有資料均需保密,除非得到資料提供人士的同意,否則不應披露。違反保密原則並無助於雙方達致和解。請注意,該等資料亦不能在法庭訴訟時用作證據。

其他補救

根據有關條例,投訴人除可選擇向平機會提出投訴外,亦可向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個人資料

平機會只會在執行其法定職能時使用已收集的個人資料。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與投訴相關而提出的個人資料。任何人士如有意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平機會要求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須向總監(投訴事務)提出書面要求。平機會或會將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轉交與投訴有關的當事人及相關人士,或轉交予獲授權取得有關資料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執法機構,以及平機會聘用進行服務改善研究的專業顧問/機構。保存個人資料的時間,不會超過達到使用資料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所需的時間。詳情請瀏覽平機會網站所載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https://www.eoc.org.hk/zh-hk/about-the-eoc/eoc-policies/personal-information-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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