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或餵哺母乳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訂明活動範疇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的參與
- 政府的活動
《性別歧視條例》除了禁止歧視,亦保障任何人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及會所成員資格,免受性騷擾及使人受害。
有關餵哺母乳歧視和騷擾的條文已於2021年6月19日生效,因此《性別歧視條例》亦禁止在上述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以及禁止對授乳母親(包括集乳的女性)的直接及間接歧視。
在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方面,《性別歧視條例》保障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性騷擾和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反之亦然)。即使騷擾在香港境外的飛機及船舶上發生,但如該飛機或船舶在香港註冊,條例賦予的保障同樣適用。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性騷擾和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亦屬違法。「場所使用者」指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的人,包括僱主、僱員、合約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經紀人、合夥人、實習人員及義工。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會所的會員或準會員免受該會所的管理人員性騷擾和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