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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崗位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下,使人受害歧視亦屬違法。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可提出投訴的範疇與《性別歧視條例》的範疇相同,包括: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會社的參與
  • 政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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