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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Harvey Weinstein 到香港 權力差異令性罪行受害者噤聲

29/11/2017

平等機會檔案 (2017年11月)
《一些人˙一些事 -- 深思簡論》

從Harvey Weinstein到香港 權力差異令性罪行受害者噤聲


引言

荷李活電影大亨Harvey Weinstein被爆出在過去30年間涉不斷性騷擾及性侵犯多名女星及員工,震驚北美。事件引發連鎖效應,多名著名導演及男星亦先後被揭發涉性侵劣行。而社交網絡上,世界各地網民以「#MeToo」自白被性侵及性騷擾的經歷,使過去逍遙法外的施暴者紛紛現形。一場由影業性醜聞觸發的性侵/性騷擾大控訴,能否轉化為防治性騷擾和性罪行的社會能量以推動制度改革,還有待觀察。但這次性醜聞卻使社會直面性騷擾及性侵害的無處不在,更迫使大眾思考:是怎麼樣的制度,長年縱容了肆無忌憚的性罪行?

性騷擾不等於性侵犯 卻一樣無處不在

在美國,Weinstein因醜聞頓成過街老鼠;但在香港,有名嘴竟在電台以「娛樂工業的潛規則」形容性侵事件,認為以美色為資本的女星藉着被製作人或導演等大人物「抽水」再得到發展機會,乃屬平常事,而女星在事件中亦佔到好處。把性侵犯與性騷擾等罪行淡化為「抽水」,顯示了名嘴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

性騷擾和性侵犯實為兩個不同概念,但兩者在法律上同具刑責,而且在社會上亦甚為普遍。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條例》),性騷擾是指任何人對他人所作的不受歡迎的,具冒犯性、侮辱性或威嚇性的涉性行為,包括言語、肢體或視覺上的行徑,或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在《條例》中針對性騷擾的條文只適用於工作場所及教育機構,或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情况。性侵犯則指在任何情况下作出的非禮或強姦等未經同意的性行為,是性騷擾的其中一種(註),但同時屬《刑事罪行條例》管制下的性罪行,一經定罪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

有論者謂,性侵犯及性騷擾只在娛樂圈此等聲色犬馬的界別才如此普遍。但事實上,非禮或強姦是不同國家最常發生的罪行,而性騷擾亦存在於不同工作場所及界別。除了荷李活,以新聞界為例,霍士電視台的前主播Bill O'Reilly便曾多次被指控性騷擾;而矽谷各科網巨擘的性騷擾問題多年來亦為人詬病;美國體壇的性侵問題亦因着體操女將McKayla Maroney指證隊醫Larry Nassar而曝光;更震驚的是近日多名歐洲議會初級女職員指控議員代表的性騷擾行為。

除了歐美,日本厚生勞動省於2016年發表的報告指出,約三成日本職場婦女表示曾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在2016年發表的《大學生性與生殖健康現狀調查報告》顯示,超過三成大學生曾遭受性侵犯和性騷擾。香港平機會在2014年發表的《香港工作間的歧視之研究》指出,約17%員工曾在工作間受到性騷擾。而據香港平機會於同年公布的針對特定行業進行的調查顯示,6.5%的外籍家庭傭工、19%的服務業員工及27%的空中服務員曾在受訪前一年間在工作時遭受性騷擾。由此可見,性騷擾現象非單一國家或地區、文化和工作界別的產物。

權力差異可歸因於性別不平等

在Weinstein那眾所周知的涉性侵及性騷擾劣行被爆出後,不少人質疑指控Weinstein的女星,何以事隔多年才挺身指證?到底背後是否為了名利?為什麼當時竟容許Weinstein對自己下狼手?實在,受害者在遭受性侵或性騷擾後不舉報乃非常普遍。平機會的研究報告便顯示,超過九成受害者沒有求助。

忍氣吞聲的原因,源自權力差異。以Weinstein為例,身為荷李活殿堂級製作人,他站在權力金字塔的最頂端,相比一眾受害女星和員工,兩者的權力差異可說是差天共地。首先,受害人需要克服自身對前途盡毁的恐懼,才能拒絕其不受歡迎的性要求;若她要挺身指控,更要面對龐大壓力,不但要抵住輿論對她的質疑和評頭品足,更要面對業界往後對她的封殺。公道難求,更要冒上身敗名裂的風險,因此,當面控訴對權力處於弱勢的受害人而言,絕非易事。

在工作場所中的權力差異,往往根植於社會整體權力結構的不平等。雖然性騷擾的受害人不限性別,但女性被性騷擾的比例往往高於男性。如此差異,可歸因於社會的性別不平等。在公共領域或私營機構裏,身處領導或管理層的大多數為男性,因而產生的男性同性工作文化和社交聯盟,令女性的意願和聲音被邊緣化,從而使女性被性騷擾的問題得不到重視,繼而被縱容。一如Weinstein,在《紐約時報》揭發其涉性侵醜聞前的10年裏,不斷有諧星以他的性騷擾為揶揄的笑料,可見這根本就是業界的公開秘密,只因在權力高度集中在男性手上、女性地位相對弱勢的行業結構裏,才被長期輕視。

以性騷擾為例,很多時即使受害人有勇氣指控,但不少公司卻沒有處理性騷擾的健全機制。根據平機會於2013至2014年間對體育界、學界、商界及社福界進行的調查,不少體育會、學校、企業和非政府機構均沒有制定書面的反性騷擾政策,或為員工提供加強性騷擾意識的相關培訓。以社福界為例,約有三分之一受訪非政府機構既沒有制定反性騷擾政策,也沒有為員工提供培訓課程。不少機構認為,由於機構內沒有性騷擾,因此毋須制定政策,更擔心一旦制定有關政策聲明後,會被誤以為機構內經常發生性騷擾。實在,沒有個案不一定代表性騷擾沒有發生,卻很可能是因為受害人根本投訴無門。

杜絕性罪行是社會共同責任

除了缺乏健全機制,管理層意識不高亦是縱容性騷擾的一大原因。不少管理層接到性騷擾投訴後,大多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處理,一不想橫生枝節,造成同事間的緊張氣氛;二不想「家醜」外傳,怕損害公司形象和聲譽。實在,性騷擾對員工的精神健康損害極大,而縱容性騷擾更大大打擊員工士氣,長遠而言只會令整體生產力下降。漠視和縱容惡行,絕不能提高機構的名聲;反之正視性騷擾,提高公司上下對人與人相互尊重的意識,才能建立良好聲譽。

除了機構,政府更應加強支援。現行的《性別歧視條例》雖有指引公私營機構設立書面政策和投訴機制,並為員工提供培訓課程,但建議並沒有法律約束力。政府和平機會亦需思考,能否透過法律、資助審批或獎勵的方式,鼓勵機構推行相關政策。

作者: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平等機會委員會政策、研究及培訓專責小組召集人蔡玉萍 及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黎苑姍

註:平機會網頁「防止及處理性騷擾」(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preventing%20and%20dealing%20with%20sexual%20harassment

(原文載於2017年11月10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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