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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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投訴程序與自然公義原則

31/07/2022

相信大家都聽過包青天(包拯)這個傳奇歷史人物。作為北宋名臣,包青天以鐵面無私而聞名,他嚴格執法,無懼權貴,有史籍甚至形容他為「惡吏苛刻」。來到今時今日的社會,市民對執法機關和人員的要求不止公正嚴明,還要兼顧法、理、情,一句「依規矩辦事」往往被視為官僚、制度僵化,但不依據程序行事亦同時被詬病,例如被指不公和偏私,究竟如何才可兼顧法情理而又同時符合程序公義呢?

最近一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便牽涉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處理歧視投訴的程序,最後法院同意平機會的程序合乎理據,拒絕受理該司法覆核申請。

無足夠證據    終止調查

事件的由來追溯至2018年3月,該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人向平機會投訴其僱主因其病患(即殘疾)而歧視他,包括扣減其薪酬以補償曠工的日子、拒絕他以年假來替補曠工日子,及將他調往另一工作崗位。平機會在收到投訴後,根據既定程序展開調查,發信通知其僱主即答辯人有關投訴,要求回應投訴人的指稱。

平機會其後收到答辯人的回覆,解釋有關安排的原委和機構的相關政策。平機會於是將答辯人提供的資料發送予投訴人,而投訴人亦就答辯人的解釋提出了意見。另一方面,平機會經仔細分析投訴及答辯雙方所提供的資料,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答辯人是基於投訴人的殘疾而作出有關行徑,因此難以確立違法歧視行為。平機會遂決定根據《殘疾歧視條例》 相關條款,終止有關投訴的調查。

根據反歧視條例,平機會可在以下情況下決定不對投訴進行調查,或決定終止調查:

•    平機會信納,根據相關條例,所投訴行為並非違法;

•    平機會認為,因該行為而感到受屈的人不希望調查進行或繼續,如屬代表投訴個案,則所有受屈人均表示不希望調查繼續進行;

•    相關行為在12個月前作出;

•    在代表投訴個案中,平機會決定投訴不應透過代表投訴方式提出(以處理代表投訴的有關規則為依據);或

•    平機會認為該投訴屬瑣屑無聊、無理取鬧、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

平機會根據上述理據發信通知投訴人,打算終止調查的決定,平機會就投訴人所指稱的行為,於信中詳盡解釋決定終止調查的原因及理據。平機會並於信中表示,若投訴人不同意決定,可在14日內向平機會提供進一步或新的資料,以供平機會作最後評估。根據平機會紀錄,信件是透過掛號郵件的形式於同日寄出。

然而,投訴人並沒有於限期前作出回覆,平機會於是在限期過後一天發信予投訴人,通知其正式終止調查。怎料平機會在發信翌日卻收到投訴人的電郵,表示他於限期翌日才拿到信件,要求平機會將限期推遲,但投訴人並沒有解釋,為何他會在限期翌日才拿到郵件,亦沒有表明他將有進一步資料提供。

法院同意處理合理據

鑑於投訴人一直未有解釋延誤的原因和提供新的資料,平機會約於14日後發信予投訴人,拒絕其要求。平機會是考慮到在處理投訴期間已曾至少三度應投訴人要求,推遲其回覆的期限;而在平機會於提出終止調查的決定之前,投訴人有充分時間提供進一步或新的資料以佐證,支持其對答辯人的指控,但他從沒表示有新的資料亦沒提供任何資料。基於以上緣故及個案本身理據薄弱,平機會拒絕了投訴人的要求,將其個案終止。

投訴人不滿平機會的決定,認為平機會拒絕推遲限期有欠公平,而平機會決定終止調查亦不合理,投訴人更指平機會未有全面披露導致有關決定的因素。投訴人其後向平機會提出了服務投訴,又於多月後作出司法覆核的申請,要求法院就平機會的決策過程作出覆核,是否有任何出錯,例如按不當或不正確程序作出,或不合理地作出。

高等法院在覆核雙方理據後,於今年6月14日頒下判詞,指有關申請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或任何勝訴機會,拒絕受理申請。判詞指出,平機會拒絕推遲投訴人回覆的期限並無不公或不合理。投訴人亦未能證實,平機會有關做法如何令他受到不公平待遇,違反自然公義原則。此外,法院亦指出平機會在信件中,已清晰及適當地交代打算終止調查的理由。總括來說,法院認為平機會在處理該宗殘疾歧視投訴的做法合乎理據。

是次法院的判決可說反映了平機會處理投訴的程序和一貫手法。一直以來,平機會謹守公正持平的原則,並致力以「受害人為本」的方針處理歧視投訴。除了依據既定守則和程序,我們在各個投訴處理階段亦留意受害人的特別需要,以提供合適協助。

致力優化提升效率

近年有個別機構和人士批評平機會的投訴處理程序過於複雜冗長,例如受害人被要求一再覆述事件,令他們深感困擾。平機會認為這些批評有欠公允。

首先,平機會的投訴處理程序是建基於「程序公義」的原則,即顧及各方在法律下的權責,包括申辯權利和獲取已收集相關資料的權利。就以上述殘疾歧視個案為例,平機會把投訴人的指稱告知答辯人,要求作出回應,然後又把答辯人的回應交予投訴人作出評論,看似來來回回,或會被誤認為「將個波拋來拋去」,但這樣做實在是要尊重自然公義原則,確保整個過程公平,無論投訴或答辯一方都有充分機會表述理據,以免造成偏頗。

與此同時,平機會亦致力維持和提升效率,例如我們訂下服務承諾,必須於六個月內完成處理75%的投訴。2021-22年度,我們不單超越服務承諾,每宗個案的完成處理時間亦較目標時間為短,平均只需100日。

平機會早於2018年已調整了投訴處理程序,以往當一宗查詢被確立為投訴後,平機會會委派另一名主任跟進。自2018年起,平機會安排由同一名主任跟進投訴,免卻受害人向不同主任重新陳述其經歷,有關做法不單「以受害人為本」,同時亦可令整個處理程序更精簡。

事實上,平機會多年來不斷優化處理投訴的程序,增強效能,以切合市民的需要和期望,並同時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程序是確保公義的先決條件,當然程序不能凌駕公義,我們需要顧及市民的利益。說到底,平機會是服務市民的機構,只有法情理兼備,切實排解市民憂難,才能讓市民享有更美好的生活。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朱敏健

(以上文章於2022年7月31日刊登於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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