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餵哺
每年八月第一個星期是「國際母乳哺育周」,目的是讓社會及公眾認識和關注母乳餵哺,並藉此鼓勵機構及僱主為授乳的員工提供一個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以及推動公共場所、交通工具、商場及商店等提供哺乳設施。
養兒育女,是一個任重道遠的使命。不少媽媽為了其初生嬰兒的健康,會選擇餵哺母乳。世界衞生組織建議,嬰兒出生最初6個月應全吃母乳。約到6個月大,才逐漸添加固體食物以滿足嬰兒的營養需要,並應繼續餵哺母乳至2歲或以上。
根據衞生署最近的母乳餵哺調查顯示,在2016年出生的嬰兒於出院時曾經以母乳餵哺的比率為86.8%,但隨着嬰兒年紀越大,餵哺母乳的比率卻逐步下降,6個月大的嬰兒曾以母乳餵哺的比率只有47%。雖說比率有所下降,但對比在2012年和2014年出生的嬰兒曾以母乳餵哺至6個月大的比率,卻有顯著的上升。2014年有40.9%,而2012年只有32.7%。
儘管近年香港的母乳餵哺率和市民對母乳餵哺的接受程度都有所提升,但仍有不少市民對餵哺母乳的婦女存有偏見,她們在不少環境下都曾遇到直接和間接的歧視,包括:缺乏可供餵哺母乳的公共設施,以及在公眾地方(如餐廳),不准餵哺母乳。職場方面,僱主未有提供適當的設施,例如獨立房間及相關設備,供婦女集乳之用;或實行帶有歧視的政策(如不准員工小休來集乳)。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卻沒有法例保障婦女在餵哺母乳方面免受歧視。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均有明確條例保障她們。在澳洲,有獨立條文明確保障餵哺母乳的婦女免受直接和間接歧視,條文亦同時保障集乳行為。英國的《2010年平等法案》雖沒有為餵哺母乳婦女提供獨立的保障,卻將之理解為一種性別歧視或生育孩子和分娩的歧視。
平機會在2016年向政府提交有關《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當中包括建議明文禁止對餵哺母乳的婦女直接或間接歧視,以及將集乳納入餵哺母乳的定義。我們很高興看到政府已就此項建議作出跟進,並在上月舉行的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作討論。政府建議修訂《性別歧視條例》,訂明任何人如基於某婦女餵哺母乳而直接及間接歧視該名婦女,即屬違法。餵哺母乳的建議定義不只涵蓋餵哺母乳的行為,亦會包括集乳和授乳母親的身分。政府計劃於2018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法例修訂的草案。
餵哺母乳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媽媽所付出的時間和心力非筆墨能形容,家人、僱主、同事和市民應對她們予以肯定和支持。生兒育女是人類文明及族群的承續,我們應為女性提供哺乳友善環境。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陳章明教授
(本文刊於2018年7月25日《am730 - 明辨平等》專欄)
響應八月第一個星期「國際母乳哺育周」,我們鼓勵機構、僱主、公共場所、交通工具、商場及商店同心合力,提供母乳餵哺友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