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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通訊 第 23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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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現已生效

隨著《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於2020年6月11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條例》)已於2020年6月19日刊憲,平機會對此表示歡迎。除了與餵哺母乳相關的條文將於2021年6月19日生效之外,其餘所有條文已於2020年6月19日正式生效。

平機會於2016年向政府提交《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條例》落實了當中的八項建議,加強了公眾在四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免受歧視和騷擾的保障。有關修訂包括:

  • 在《性別歧視條例》的教育、僱傭及提供貨品、服務和設施等主要範疇,保障餵哺母乳的婦女免受直接及間接歧視,以及使人受害的歧視;
  • 在《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禁止共同工作場所內沒有僱傭關係的使用者,包括寄售專櫃的員工、實習人員及義工之間的性騷擾、殘疾騷擾及種族騷擾;
  • 在《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保障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的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包括在香港註冊的飛機和船舶上作出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即使有關飛機和船舶在香港境外;
  • 在《種族歧視條例》下,保障市民免被認定歸於某種族人士而遭直接和間接種族歧視,以及種族騷擾;
  • 在《種族歧視條例》下,保障市民的「有聯繫者」免受種族歧視和騷擾;
  • 在《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下,保障會社成員或申請成為會社成員的人免受管理層的性騷擾和殘疾騷擾;以及
  • 廢除《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如間接歧視案中的答辯人能證明施加有關的要求或條件的意圖並不是基於歧視,便無需支付損害賠償的條文規定。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先生於《立場新聞》、《獨立媒體》及《信報》發表的文章中表示:「今次修訂條例獲立法會一致通過,反映了政府、立法會、平機會,以至社會各界對加強反歧視保障的決心,以及對平等、多元共融價值的重視。然而,這只是個開始。正如不少立法會議員在審議草案階段指出,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內提出了73項修訂建議,27項屬優先。平機會在未來的日子,定必繼續積極與政府跟進其他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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