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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通訊 第 24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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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確診新冠肺炎的員工或屬違法

當香港各界正努力控制新冠病毒疫情之際,僱主應謹記,解僱確診僱員(包括外籍家庭傭工)或會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根據《條例》,「殘疾」的定義之一是指在體內存在引致疾病或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因此感染新冠病毒可視為「殘疾」的一種。雖然法例豁免了針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表列傳染病(如新冠肺炎)而作出的歧視行為,但亦列明相關行為對於保護公眾健康而言,必須屬於「合理地需要」的做法。衡量某行為是否屬「合理地需要」時,僱主應考慮是否有其他可行措施;相關僱員履行的角色和職務;該傳染病的性質和持續性的風險,及對機構運作的影響;以及發生傳染時的後果及其嚴重性。若未有適當考慮這些因素而籠統地引用上述豁免,或會導致違法行為。

就「2019冠狀病毒病」的情況而言,確診的僱員很可能需住院治理,並應根據《僱傭條例》獲批病假。只有在病毒測試結果呈陰性和身體康復之後,他們才可返家及重投工作。亦因此,僱主解僱確診或已康復的僱員,很大可能並不屬於「合理地需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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