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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通訊 第 24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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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醒僱主 切勿解僱感染新冠病毒病的外傭

勞工處於2020年11月3日發表新聞稿,提醒僱主不應解僱感染2019新冠狀病毒病的外籍家庭傭工,即使在疫情下仍須遵守《僱傭條例》及相關「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除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如僱主違反《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如僱主因外傭感染新冠病毒而給予他/她較差待遇(如解僱外傭),亦有機會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雖然《殘疾歧視條例》豁免了針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表列傳染病(如新冠肺炎)而作出的歧視行為,但亦列明相關行為對於保護公眾健康而言,必須屬於「合理地需要」的做法。就2019新冠狀病毒病的情況而言,確診僱員很可能需住院治理,並應根據《僱傭條例》獲批病假。只有在病毒測試結果呈陰性和身體康復之後,他們才可返家及重投工作。亦因此,僱主解僱確診或已康復的僱員,很大可能並不屬於「合理地需要」的做法。

平機會已發布常見問題集,解釋《殘疾歧視條例》如何適用於各種與疫情相關的情況,以及外傭在法例下享有的權利。欲了解詳情,請按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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