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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通訊 第 36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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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平機會就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平機會於2025年12月16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代表一名女士(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案件編號:DCEO 7/2025),就她的前僱主(答辯人)涉及的違法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歧視行為提出申索。

答辯人是一間資產管理公司,申索人在受僱於答辯人七年多期間,由合規經理被擢升為合規部主管,並獲得加薪,工作表現一直令人滿意。申索人在2022年放產假後,答辯人大幅削減申索人同年的年度酌情花紅,因此申索人相信答辯人對她作出懷孕歧視。此外,在申索人告知答辯人她已向平機會提出懷孕歧視投訴後,她在大約3星期後被解僱。由於申索人告知答辯人她提出懷孕歧視投訴與她被解僱的時間很接近,申索人相信答辯人是基於該懷孕歧視投訴而使她遭受使人受害歧視。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婦女在僱傭範疇免受懷孕歧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僱主基於僱員懷孕及/或相關產假而使該僱員受到不利的對待或給予該僱員較差的待遇,都有可能構成違法歧視。另外,若僱主就僱員作出《性別歧視條例》下受保障的行為(例如向平機會提出懷孕歧視投訴),而給予該僱員較差的待遇或解僱該僱員,則有可能構成違法使人受害歧視。

平機會把此個案帶上法庭,一方面希望加強公眾認識《性別歧視條例》下賦予在職懷孕女性的權利,同時亦提醒僱主對僱員作出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歧視行為乃屬違法,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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