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平機會歡迎法庭對性騷擾案的裁決
06/06/2012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歡迎區域法院今日作出的裁決(DCEO 9/2010),法院判決案中在工作場所受同事性騷擾的女事主勝訴;而騷擾者的僱主需要為該等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平機會主席林煥光先生表示:「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行為仍然非常普遍。我們歡迎法院今日的裁決,並期望這裁決能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訊息,讓他們了解必須認真地處理工作場所內的性騷擾投訴。」
這宗案件的答辯機構(僱主)未有採取合理措施處理性騷擾行為。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涉及性的言論或舉動。」
「性騷擾行為的後果對於僱主和僱員都可以很嚴重。」林先生繼續說:「僱主要面對士氣低落,聲譽受損,法律支出增加,以及工作團隊合作精神受影響等問題。受影響的僱員會蒙受情緒壓力、焦慮以致抑鬱。性騷擾不單影響受害人,也會影響全公司和其他僱員。」
林先生說:「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主有責任防止和制止工作間的性騷擾。僱主即使不知道機構內曾發生性騷擾,也可能會因為性騷擾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因此,他們應該在工作場所未發生性騷擾之前,採取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性騷擾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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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