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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性騷擾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29/07/2015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今日(2015年7月29日)按《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代表一名女士(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追究其前僱主(答辯人)須為她在工作期間遭到性騷擾而負上轉承責任,以及基於她的性騷擾投訴而令她遭到受害歧視。

根據申索人指出,答辯人對於她投訴遭到主管性騷擾,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即使她有證人支持其指控。根據所得資料,答辯人並未有任何預防性騷擾的指引,沒有為員工提供相關培訓或設有處理投訴的機制。其後申索人合約屆滿,答辯人表示除非她願意被調到偏遠地區工作,否則她將不獲續約。申索人基於要照顧子女,不能接受調職,在別無選擇下唯有終止為答辯人工作。相對之下,申索人的同事皆獲得續約及無需被調職。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是作出不受歡迎、涉及性的要求,或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預期有關人士會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另外,若有關性的行徑造成具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亦屬性騷擾。《性別歧視條例》第46(3)條訂明,僱主須為僱員在受僱期間的歧視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除非僱主已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有關事情發生。另外,條例第9條亦訂明,僱主不應因員工提出有關歧視投訴或法律程序,而給予員工較差待遇,在該等情況下歧視受害人士屬違法行為。

平機會給予此個案法律協助,是有見工作間的性騷擾仍然普遍。根據平機會於2014年進行的「職場性騷擾及歧視 – 服務業員工的問卷調查」結果,接近五分一或19%的受訪者在過去12個月內曾在工作時被性騷擾。平機會希望透過有關個案,能提醒市民大眾預防工作間性騷擾的重要性,特別是僱主及人力資源從業員,有責任時刻保持警覺,為員工提供一個安全、零騷擾的工作環境,讓員工可安心工作,發揮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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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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