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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文章:商業推廣不能凌駕平等機會

21/04/2016


區域法院近日就一宗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代表一位男士(申索人)提出的訴訟作出裁決,申索人獲判勝訴。案中的男士指稱一間由答辯人擁有和經營的會社,在周日至周五一般營業時段,向男顧客收取$300元入場費,遠高於女顧客只需付百多元的入場費,申索人認為他是基於其性別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由於這是一個未經抗辯的裁決,技術上而言,個案仍在進行中,平機會現時不便討論個案的具體細節。

大眾最關心的是究竟只為女士提供額外的貨品或優惠,會否構成違法的歧視行為?今次的判決會否對其他群體,包括為殘疾人士及長者,提供津貼或優惠收費帶來影響?

一直以來,香港社會在爭取性別平等方面,有不少進展。然而,我們仍然面對不少挑戰,性別歧視及性別定型在社會上仍然相當普遍,在日常生活中亦經常出現。平機會為本案提供法律協助的原因有兩方面:第一,提高公眾對社會上的違法性別歧視行為的警覺;第二,協助本案投訴人(一名男士)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為其不公平待遇討回公道。我們必須指出,《性別歧視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免受歧視。根據條例,假如在提供相同的服務或貨品時,基於性別而收取不同的費用,都有可能構成違法的性別歧視。

由於答辯人(會所的持有人)沒有出庭作出抗辯,平機會的律師向法庭申請要求判申索人勝訴,法庭亦接納了平機會的申請。這未經抗辯的裁決雖然對日後的同類個案影響有限,然而,大家亦應留意,若申索人的申索沒有法律理據,即使答辯人不出庭,法庭也不會因答辯人的缺席而判申索人勝訴。

在享用服務或購買貨品時,女士應否比男士享有更好的對待?如果這個更好的對待純粹是基於其性別,答案是否定的。相反地,試想想如果男士純粹是因為其性別,在購買戲票時,可享有較低的價錢,這是否公平呢?這個基於性別的收費政策,很明顯是帶有歧視性。

至於為特定群體,包括殘疾人士,提供優惠收費與上述情況不可相提並論,因為這些措施的目的是讓弱勢社群可以享用一些必需的服務(例如:交通/運輸),提升他們參與社會的平等機會。

平機會最近就四條反歧視條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完成了全面的法例檢討,平機會向政府提交了初步的建議(包括73項建議,其中有27項優先處理的項目)。我們希望這些建議能促進公眾討論,並提供意見。



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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