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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聲明

07/03/2018

就今天(2018年3月7日)李卓人先生陪同一名投訴人到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辦事處,指平機會未能給予法律協助予其殘疾歧視的投訴個案,平機會現作出以下回應:

  1. 反歧視條例規定,投訴人在向平機會作出投訴後,若個案未能達成和解,而投訴人想就有關違法行為提出法律訴訟程序,可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以提出訴訟。平機會設立了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專責小組),成員包括平機會主席和平機會管治委員會的成員。專責小組的成員來自不同界別,他們獲授權就每宗申請考慮以下因素後,決定是否給予法律協助:
    1. 個案有否帶出一個原則問題;
    2. 在顧及個案的複雜程度、申請人相對於答辯人或受牽涉的其他人的位置或任何其他事宜下,期望申請人在沒有協助的情況下處理該個案並不合理;
    3. 證據的強弱程度及勝訴機會;
    4. 案件能否確立重要的法律先例;
    5. 訴訟能否令申請人得到有效的補救,及能否藉案件有效地提高公眾意識及推廣平等機會。
  2. 平機會的專責小組原先基於投訴人個案理據不足,在2016年8月決定不會給予投訴人法律協助。及後,應投訴人的要求,專責小組再次考慮投訴人的法律協助申請,並同意提供法律協助,向答辯人及其他相關人士索取更多資料,以進一步考慮投訴人個案理據的強弱。法律服務科於是運用《殘疾歧視條例》下賦予的權力,向答辯人索取更多的資料。法律服務科的律師並與投訴人及他的證人會面,以獲取更多的資料。
  3. 繼後,為了確保對投訴人個案強弱的分析正確無誤,專責小組決定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平機會於是外聘一位資深大律師審視投訴人的個案。該名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是認為投訴人的個案理據不足,難以勝訴。
  4. 在考慮外聘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和投訴人個案的所有資料後,專責小組決定不會繼續給予投訴人法律協助,並在2018年2月通知投訴人有關決定。
  5. 基於保密原則,平機會不會透露投訴人個案的詳細資料。但一直以來,平機會都是盡力協助投訴人處理其個案。遺憾地,無論平機會內部的法律意見及外聘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均認為投訴人個案的理據不足。平機會作為法律機構,必須善用公帑,不能把法律協助資源用在理據不足的個案上。平機會因此未能繼續給予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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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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