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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性騷擾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03/09/2018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今天(2018年9月3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代表一名女士(申索人),就她多次受到前上司(第一答辯人)的性騷擾及其前僱主(第二答辯人)對第一答辯人所犯的違法性騷擾行為所需承擔的轉承責任,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包括任何人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受害者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平機會留意到工作間的性騷擾個案仍然相當多。在2015至2017年期間,平機會收到232宗性騷擾的投訴,佔期間整體《性別歧視條例》的投訴約44%。
 
在此個案中,第一答辯人曾向申索人詢問可否於二人往海外公幹時安排入住同一房間。他還作出其他涉及性的行徑,令申索人感到受冒犯及威嚇。透過把此個案帶上法庭,平機會希望讓公眾更為明白工作間的性騷擾是違法的行為,並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性別歧視條例》亦訂明,僱主需要為僱員在受僱期間的歧視包括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除非僱主已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有關違法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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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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