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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裁定區域法院有權命令作出道歉

05/10/2001

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主席胡紅玉女士回應終審法院今日(2001年10月5日)就馬碧容告高泉一案作出的裁決時表示:「裁決帶出清楚的訊息:我們的社會絕不容忍向殘疾人士作出騷擾或歧視的行為。終審法院譴責被告人對馬女士作出的行為,又嘉許她有勇氣為自己申冤。」


胡女士說:「此宗上訴案所帶出的問題關乎重大的公眾利益,關鍵在於區域法院有權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命令被告人作出道歉。今日的裁決確認,法院有權命令在被告人不願意的情況下向受害人作出道歉。道歉可為受騷擾或歧視的人所蒙受的損失及損害討回公道。法庭行使此一權力時,必須極為謹慎及在罕見的案件中,尤其是在被告人不願意的情況下。」


胡女士續稱:「但即使法庭沒有命令一名不願意的被告人道歉,法庭亦可能命令大幅增加被告人付予受害人的賠償金額。事實上,在這案件中,即使並無就賠償金額提出上訴,但終審法院表示,馬女士應得的賠償,應較她現在所得的一萬元為多。」


委員會更認為,在合適的案件中作出公開道歉,可產生重大的教育功能,也是有效的補救方法。區域法院有權命令被告人作出道歉,這可配合及支持委員會所進行的調解工作。世界其他地方也愈來愈多以道歉方式處理歧視事件。《殘疾歧視條例》的其中一項社會目的,就是鼓勵雙方透過調解解決爭端,而道歉就是達成和解的有效工具。


今日的裁決正好支持以道歉作為和解的工具。法院清楚表明其司法觀點,就是如果不道歉,賠償金額便應相應提高。


終審法院表示,透過委員會的工作和向受屈人士提供法律協助以討回公道,法例的目的是要消除歧視,並改變社會上偏見的態度。本案為委員會帶來另一次的勝利。


查詢: 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         251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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