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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對刊登帶有歧視成分廣告之出版商採取法律行動

22/09/1997

平等機會委員會今日(1997年9月22日)宣布,已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向下列出版商提起法律訴訟指控其: -

南華早報於1997年6月19日刊出一則招聘“男信差/清潔工” (male messenger/cleaner) 的帶有歧視成分廣告

文匯報於1997年6月18日和6月20日刊出招聘“國畫及書法女導師”的帶有歧視成分廣告

蘋果日報於1997年6月5日刊出一則招聘“晚間兼職男調酒員”的帶有歧視成分廣告

明報於1997年5月27日刊出一則招聘“女接待文員” (female reception clerk) 的帶有歧視成分廣告

委員會主席張妙清博士說:「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3條,在廣告中指明工作需由某一性別擔任,將被視為有意歧視,除非在廣告中已說明相反的意圖。」

張博士又說:「委員會現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82條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法院判決答辯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43(1)條,並繳納罰款。委員會的律師將負責處理本案。」

「廣告中含有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或殘疾而生的歧視成分都屬違法。出版商及廣告客戶須對帶有性別偏見或殘疾偏見的廣告提高警覺。平等機會委員會歡迎他們提出有關的查詢。」張博士說。

張博士補充說:「招聘廣告往往是整個招聘程序的第一步,因此,廣告不應帶有任何違法的歧視成分。另一方面,在篩選程序中如出現有違法的歧視,受屈人也可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委員會在收到投訴人的書面投訴後,將展開調查,並且致力以調解方式促成雙方和解。」

委員會對帶有歧視成分的廣告採取法律行動之前,經已展開連串行動,包括發出新聞稿和書面通知,以及舉行簡介會等,向公眾(特別是出版機構、廣告客戶和職業介紹所)介紹有關的法律條文。

查詢: 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 251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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