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搜尋

新聞稿

新聞稿

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對刊登帶有歧視成份廣告的出版機構採取法律行動

01/09/1997

平等機會委員會今日(1997年9月1日)宣布,已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就一出版機構刊登帶有歧視成份的廣告,向區域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蘋果日報於97年5月9日刊出一則帶有歧視成份的廣告,招聘「靚女記者多名」,負責採訪舞會和社交活動。

委員會主席張妙清博士說:「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3條,任何人如刊登或安排刊登的廣告,顯示或可以合理地被理解為顯示有人意圖做出違法或可屬違法的行為,即屬違法。」

張博士續說:「在廣告中指明工作需由某一性別擔任,將被視為有意歧視,除非在廣告中已說明相反的意圖。」

張博士又說:「委員會現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82條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法院判決答辯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43(1)條,並繳納罰款。委員會的律師將負責處理本案。」

張博士又說:「委員會除了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亦有權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對帶有歧視成份的廣告提起訴訟。」

委員會對帶有歧視成份的廣告採取法律行動之前,經已展開連串行動,包括發出新聞稿和書面通知,以及舉行簡介會等,向公眾(特別是出版機構、廣告客戶和職業介紹所)介紹有關的法律條文。

查詢: 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 25118211

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