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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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公布有關入境事務處處理殘疾人士的程序與培訓需要研究報告

30/10/2001

去年,一名有自閉症的十五歲男童庚文翰,因被入境處人員誤送出港境而失蹤。於2000年8月,在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動提出建議下,保安局局長邀請委員會向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提供意見,以便入境處「改善其內部指引和加強員工培訓」。


委員會主席胡紅玉女士說:「殘疾人士應被視作個人看待,不應以其殘疾來識認他們。入境事務隊成員若能除去對殘疾人士及其能力所作的定型假設,便能以敏感和理解的態度對待殘疾人士。」


胡女士今天(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日)公布有關報告時表示:「委員會的主動建議,目的是協助入境處提高其處理殘疾事宜的敏感度、提升入境處在執行其職能時處理殘疾人士的能力。要有效地維持轉變,平等機會的原則必須融入機構各個層面以及其運作程序之內。這就是要把平等機會原則融入成為機構的主流文化,這亦是機構革新的過程。要把平等機會原則融入主流文化,必須把部門的核心政策承諾,與員工在日常落實有關承諾時所作微小的決定相吻合,以檢討實踐的效果。」[1]


本研究探討了入境事務隊成員對殘疾的認識程度,以及對殘疾人士的敏感度;殘疾人士對入境處服務的經驗及期望;入境處的內部程序、指引和訓令是否足夠;以及入境事務隊成員的培訓需要等。


本研究關注兩項重點:


首先,有關入境事務隊成員識辨殘疾的特性、表徵和特殊需要的能力。若無法辨識殘疾,會導致有關人員作出不適當的反應,及不會採用既有的特殊程序和支援機制來協助殘疾人士。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沒有提示的情況下,相當低百分比的入境事務隊成員能指出主要的殘疾類別。入境事務隊成員必須接受培訓,才能知道怎樣辨識。


其次是有關處理殘疾人士技巧的訓練,尤其是溝通技巧。入境事務主任認為溝通困難是一個重要問題。從恰當的溝通中能獲得有用的資料,如個人身份證明,及能減少誤會。本研究的調查結果顯示,與殘疾人士溝通與接觸的技巧是一大困難。


附件列舉了四個不同情景的事例。列舉有關事例只作參考用途,並不涉及對任何政府部門的投訴或調查,亦不是意圖指責任何人士。


胡紅玉女士說:「培訓管理層也很重要,以確保入境處了解如何可免因其僱員的行為而負上轉承責任。亦即是管理層有否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歧視行為的產生。」


根據委員會查閱入境處給予委員會的「服務指引」顯示,有關執法和出入境管制職能方面,「服務指引」並無提供有關處理殘疾人士的全面指引。舉例說,入境處對於如何與殘疾人士溝通、或運送、查問及羈留、套取指模、移除個人物品、施用藥物和提供殘疾人士所需之特殊協助等,亦無作出指引。


另外,入境處的內部訓令中關乎某些職能的程序,雖然沒有提及殘疾人士,但對殘疾人士卻有所影響。例如:有關處理被羈留人士財物和貴重物品。嚴格執行有關訓令而不給予殘疾人士任何遷就,會對殘疾人士造成不必要的困難,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此舉可能構成歧視。


委員會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入境事務隊成員覺得需要加強培訓。


海外國家有提供指引,內容包括法律規定、殘疾的特徵、執法機關與殘疾人士的相互配合和溝通方法,及應如何對殘疾人士作出具敏感度的反應。指引亦包括如何處理有聽障及語言障礙、精神病、智障,抽搐及癲癇症等內容。(癲癇症很多時會被誤以為服食過量藥物)。


英國入境處所辦的入職培訓,內容包括六個主要範疇:平等機會法例;歧視與騷擾;應有行為標準;個人及轉承責任;市民對入境事務人員的觀感;及如何處理傳媒及市民的查詢。


作為本研究的其中一部分,委員會曾舉辦了三次為期半日的「敏感度初階培訓」,約有270名入境事務主任參加,作為初步提升他們處理殘疾人士技巧的即時措施。研究進行期間,入境處又邀請了香港城市大學為高級的入境事務隊成員舉辦三次為期一日的培訓班,內容是如何處理弱智人士(培訓計劃所用的字眼)及自閉症患者。


據入境處表示,入境處訓練學校已根據委員會及城市大學所辦的培訓課程,改善了其有關三條反歧視條例及平等機會原則的培訓,並把培訓範圍擴大至新入職及在職的入境事務隊成員。


委員會明白到,要推行研究報告的建議將費頗長時間,因此建議入境處可在短期內優先推行下列各項措施,並制定推行所有建議的行動計劃及基本進度構思:


- 委任一名平等機會主任;

- 採納及公布入境處的公眾服務宣言,承諾奉行平等機會原則;

- 舉辦導師培訓課程,為入境事務隊成員提供有關平等機會原則的培訓;及

- 制定有關處理殘疾人士的「服務指引」、工作常規和程序。


胡女士作總結時表示:「委員會樂意為入境處提供技術協助,以制定及推行上述的行動計劃。委員會亦注意到,入境事務隊成員經常處於壓力之下,不時面對難以應付的情況或個別人士。但委員會建議入境處應透過模擬真實情況,對入境事務隊成員處理殘疾及殘疾人士的技巧作出評估。」


在進行整項研究期間,入境處非常支持,為委員會提供了大量資料。入境處已就部分有關培訓及編定關乎殘疾的綜合「服務指引」等建議開展了工作。入境處已表示,他們會積極考慮報告書中的建議。委員會對於入境處在研究進行期間採取支持及積極的態度,甚表感謝。


附件


如有任何查詢,請電2106-2226與羅寶珠女士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不同情景的事例


情景1


一些受訪者表示,當見到執法人員時,他們感到害怕和不安全。例如:精神病康復者害怕會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因此他們見到穿制服的執法人員時,會感到異常緊張。


情景2


視障人士因不能憑視覺核查委任證,而無法確定執法人員的身份。因此當他們遇到自稱執法人員時,亦會感到不安全。


情景3


一名視障人士描述他被幾名執法人員搜查的經歷。在沒有任何事先警告或解釋下,他突然覺得有隻手在他身上移動,令他感到很不自在。搜身完畢後,剛才搜查他的執法人員對他說:「向前走」、「轉左」、「轉右」等。他覺得自己被人當作一輛遙控玩具車。最後,當他要求該執法人員替他取回自己的袋時,該執法人員問他:「那個是你的?」好像他能指出那一個是他的袋一樣。


情景4


一名聽障人士解釋,在他排隊辦理證件手續之前,他會先觀察各櫃台的執法人員,認定一位會和站在其面前的人有眼神接觸的執法人員,他才會到該櫃台排隊。他解釋,假如有關執法人員會望他,他便有較大機會說出自己是聽障的,並與該執法人員溝通。假如有關執法人員只顧低頭,他就會看不見該人員的唇動,而該人員也看不見他的臉或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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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值得留意的是,一個殘疾人士自助組織曾致函入境處,表揚他們是首個在政府大樓內舖設室內引路徑的政府部門。


查詢: 羅寶珠女士       2106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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