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搜尋

新聞稿

新聞稿

平等機會委員會歡迎首宗懷孕歧視案件的判決

26/02/2001

平等機會委員會歡迎區域法院今日(2001年2月26日)就鄭映群女士的個案所作的裁決。法庭裁定鄭女士是基於懷孕而受到其前僱主違法歧視,而法庭信納懷孕是引致她需要辭職或降職的原因。


法庭的裁決指出,鄭女士的兩名上司認為懷孕是一項因素,導致「他們在腦海中希望確保,這名他們不喜歡,但在其他方面令人滿意的職員,有較大的機會離職。」


此外,法庭明確裁定由於鄭女士曾向委員會提出懷孕歧視投訴,因而其前僱主對她進行使人受害的歧視。


本個案說明了一點,就是雖然僱主未必對其懷孕僱員存有偏見,但該僱主卻需要為其所有僱員的違法作為,負上轉承責任。今日的判決裁定鄭女士的前僱主需對她受到違法的歧視和使人受害的歧視負上責任。


雖然鄭女士在2000年7月辭職,但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法庭裁定鄭女士的前僱主給予她的待遇足以構成「法律構定解僱」*。


*法律構定解僱指僱主的作為令僱員除了辭職之外別無其他選擇。

查詢: 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 25118211
 

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