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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作出首個懷孕歧視個案賠償判例

23/05/2003

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歡迎區域法院今天(2003年5月23日, 星期五)就袁慧?女士告南方護老中心一案所定的損害賠償金額。區域法院於較早時已裁定有關護老院違法歧視一名懷孕婦女,拒絕聘用她為主管。法庭今日裁決,該護老院須向原告人賠償港幣155,000元。


該筆賠償包括三方面:(1)收入損失;(2)感情損害;及(3)懲罰性損害賠償。收入損失方面賠償62,500元;感情損害賠償62,500元;懲罰性損害賠償30,000元。


在衡量感情損害賠償方面,法庭參考指引,把歧視個案的嚴重程度分為三級。這判例日後將有助涉及歧視爭執的各方作出評估,若透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會得到甚麼賠償,亦使委員會能更有效地進行調解工作。


法庭下令作出懲罰性損害賠償,是因為原告人向委員會作出投訴後,該護老院竟向警方報案,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惡意地指控原告人觸犯刑事罪行,結果令原告人被警方拘捕和被當作罪犯看待。法庭認為,需要對這種惡意行為作出懲罰性賠償。這項懲罰向觸犯歧視法例的人士傳遞了清晰的訊息──不得進一步迫害遭受違法歧視的受害者。


法庭判詞 (只供英文版)


查詢: 何漢琛先生 2106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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