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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條例》之下給予小僱主的寬限期屆滿

16/07/2011

《種族歧視條例》之下給予小僱主的寬限期將於明天(2011年7月17日)屆滿。這項豁免是在《種族歧視條例》於2008年7月制定起計的首三年有效,適用於僱用全數不多於五名僱員的僱主。小僱主與其他僱主一樣,必須遵守《種族歧視條例》中與僱傭相關的條文。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主席林煥光先生表示:「在香港的僱主當中,以小僱主佔大多數,他們對於協助消除種族歧視有很大的幫助。平機會促請所有僱主,不論其經營的規模,都應該採取適當措施,推動平等機會,以締造一個正面的工作環境。」

《種族歧視條例》就不同範疇提供保障,當中包括僱傭、教育及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等。僱主可以參考《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作為如何在工作間推行《種族歧視條例》和促進種族平等的實用指引。除中英文外,實務守則亦備有印度語、印尼語、尼泊爾語、菲律賓語、泰語和烏都語的版本。

傳媒如有查詢,請致電2106-2187與何漢琛先生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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