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搜尋

新聞稿

新聞稿

平機會就有關區域法院審裁平等機會申索之檢討文件而提出的意見書

28/10/2011

回應有關區域法院審裁平等機會申索之檢討文件,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已向司法機構提供意見。

司法機構的諮詢文件所建議的很多改變均與平機會分別於2009年3月和2011年9月向政府提出的建議和修訂建議一致。平機會就下列各項同意司法機構的諮詢文件內的建議:

迅速審理以減省訟費及時間
平機會完全同意,反歧視法規是屬於社會性質的法例,旨在保障公民權利。平等機會申索的審裁應迅速進行,而訴訟費用亦應盡量減少。

沒有嚴格格式限制的表格
平機會完全同意,應以格式限制較為寬鬆的表格取代須要符合技術細節的狀書。這樣做應該可以令到審裁程序較為簡單易用,特別是對一些沒有受過法律訓練或沒有法律代表的人而言。

審裁機關在訴訟的早期介入
平機會完全同意審裁機關應在訴訟的早期介入,此舉可以確保及早釐清爭論點並迅速進行法律程序。

訟費
平機會完全同意應繼續採用現行規則,即訴訟各方須各自承擔訴訟的訟費,但法庭亦可作出對某方不利的訟費命令。

推廣調解
平機會完全同意,在適當的案件中應鼓勵調解。

無律師訴訟人
平機會完全同意,應考慮及制定不同的措施,以幫助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

除了上述的共識外,平機會維持已向特區政府所作的建議,即上述改變應該在一個新設的獨立平機審裁處的新框架下進行。

平機會主席林煥光先生表示:「一個有獨立地位的審裁處可以更有效地改變人們對歧視行為的態度和達致價值觀上的轉變。一個獨立的審裁處亦可顯示出社會對平等機會問題的重視。」

林先生解釋:「儘管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正逐步帶來了正面的影響,但正規法律程序仍然受到專業格式和技術細節的規範,故此,對一般人而言仍然是令人卻步的。設立專責審裁處的構思是為了提供一個較平易近人的審裁制度,令受屈人不會因為法庭程序的形式規範而退縮。」

正如部份持份者所提出,平機會贊成,為有效達致公義,應賦予專責審裁處適當地就案件作出調查及訊問的偵訊職能。

平機會亦同意,平等機會申索應容許有法律代表,因為這些申索可能涉及複雜的事實和法律論據,而法律代表通常可促成個案的有效進行。審裁機關的積極參與應可減省訟費並糾正可能因容許法律代表而導致的任何不公平情況。

林先生要求政府審慎考慮平機會意見書中所述,主張設立新獨立審裁處架構的各項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

傳媒如有查詢,請致電2106 2226與羅寶珠女士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