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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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熱點裡學習法律」通識教育課程
香港大學主辦

「平等機會法例的制訂與實施」

04/11/2002

前言

今天我會先向大家講解偏見與歧視,然後會略述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作,最後,我會引用法庭案例解釋反歧視法例的原則。


學生對性別定型的基線調查

委員會於2002年就有關定型觀念的研究調查顯示,中小學男女生無論在選科以至就業上,均認為女性在科學、資訊、科技、工程、體育及技術等學科或職業方面,表現較男性為差。

原來,男女學生的職業取向受著非常明顯的性別定型想法,當被問及,如果作為另一個性別,他們的職業選擇會是如何時,他們的答案和原來的選擇有很大分別。在選擇事業方面,只有少數人能夠跳出性別定型的框框。女生被視為適合從事藝術、人文學科、幼兒教育、護士、美術及舞蹈等工作,而男生則被視為適合從事有關科學、資訊科技、工程、體育及技術的職業。值得注意的是,受訪的年青男性對於「甚麼是男性化」的定義較為僵化,因而他們局限了自己在行為及職業等方面的選擇。

例如:某些女同學會接受的想法,男同學則認為「難以想像」:
 - 兒子應幫手分擔家務
 - 女孩子在拍拖約會時可採取主動
 - 男職員的上司是一位女性
 - 男性留在家中任「家庭主夫」

另一個調查研究針對本港的課本,當中發現在描述行為方面,女性被描繪為常哭泣、行為古怪及饞嘴。男性則被描述為處於較權威地位。父親所扮演的角色是一個解決問題的知識資料庫;母親則被描繪為教授人際關係的知識。

平等機會委員會認為,男女性必須得到適當的培育,才能在萬變的社會中,作出最佳的選擇。定型觀念會局限年青人作出生命中重要的選擇和取捨,令他們不能盡展潛能及追尋理想。我們應為每個人開啟機會之門,而挑戰定型觀念可以幫助大家擴闊視野和發掘新的可能。


歧視或偏見的成因

歧視或偏見往往是源於根深蒂固卻過份簡單的看法,又或是基於無知,和社會教化的影響,而定型觀念則來自有限的個人經驗,又或是不完整、扭曲的資料。

定型觀念會影響我們對人的態度,從而影響我們的行為。平等機會觀念確認每個人的獨特之處,尊重別人有別於自己的地方。


北京師大破例取錄有殘疾學生

在此我想向大家介紹一位人物──賀世民。各位同學你們可能在想,成績理想,自然可順利入大學讀書,但對賀世民來說,這個歷程就艱苦得多。他生於一個農民的家庭,四歲時因誤觸變壓器,而被大量電流擊倒,雙手焦黑,最後需要切除。他的父母知道失去雙手的他,不能以務農為生,唯有靠腦力才能養活自己,父親於是開始教他拼音和寫字,鼓勵世民用腳代手,剛開始時他的腳趾根本提不住筆,不知怎麼用力,經過多番鍛練,一個月後終於寫出個大大的「人」字。後來更掌握了用腳趾夾筷子吃飯和使用電腦的技巧。賀世民亦是北京師範大學今年考生分數中最高的一個。有殘疾的學生不是成績理想便能入讀大學的,北京師範大學是向教育部請示,獲特批後,世民才可就讀。


失明教授馮漢源

如果你們就讀物理學系,你可能會認識以下我要介紹的人物,他就是香港大學物理系馮漢源教授,更是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委員之一 [1]。馮博士生於一個貧窮的大家庭,有十兄弟姊妹,他是長子。童年生活與一般孩子無異。直至七歲那年,他因某種遺傳病而導致失明,政府診所卻錯誤診斷為近視。當然,配戴眼鏡也無濟於事。

當時他不知道自己真正的病情,只知到看黑板和閱讀時很困難。他頓時變成了成績最差、老師認為最頑劣的學生。即使同學打他,老師總認為是他先挑起事端。他的童年就是在誤解和沮喪中渡過。

最後,他登記為失明人士,並入讀心光盲人學校,一直唸到中三,即可供失明學生就讀的最高程度。由於是校內的高材生,他獲選受訓為電話接線生。

那個時候,香港沒有任何供失明人士學習的設施,而社會風氣也不鼓勵他們讀書。充當接線生便是最高職業。由於沒有學校取錄,所以他日間當接線生,晚上則用從倫敦某圖書館借來的點字書自修,後來參加了高級程度考試,取得了好成績和成功申請獎學金,入讀牛津大學。

其實該所大學亦從未取錄過失明的學生,所以起初都有點憂慮。不過,學校的態度很積極,只想「我們該如何幫助你?」而不是想「我們該如何拒絕你?」,一開始校方就抱著正面的態度,使他最終能成為他們第一位失明的畢業生。馮教授的成功,背後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亦証明了殘疾人士可自力更生,改變了不少人對殘疾人士的觀感。


平等機會的理念

在各種形式的人權當中,最基本的莫過於生命和生存權。這些權利的延伸,就是個人的發展權。平等機會的思想,就是為個人創造平等的教育、就業、接受服務、享用設施及參與社會的機會,這就能給予個人發展的空間,可以令個人盡展所長,從而達到更大程度的自給自足,減少對社會保障的依賴,並能減輕對庫房的壓力。因此,反貧窮措施直接與個人的發展能力掛。

在香港這個彈丸之處,沒有甚麼天然資源,我們有的只是人。平等機會著重人力資本的投資,從而達致持久發展的目的。


平等機會法例的制訂

要做到這點,必須要有法律作為依據。要讓個人有維護本身權利的能力,才可為他們充權或充能。法律亦必須訂明解決糾紛的機制和補救方法。在這情況下,個人便需為其情況承擔責任,平息糾紛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整個過程需要各方互有衡突立場的人士調整本身的利益。

在西方社會,性別平等法例最初受到工會的反對,原因是當時工會的所有成員均為男性。兩性平等法例擴大了勞動人口,並且令工會的男會員面對更大的競爭。

平等機會架構導致社會上的工作、教育及其他機會的重新分配。這種社會機會和經濟機會的重新分配常會招來強烈的反對,因為它對既得利益者和既有狀況造成打擊。法律必須為個人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個人有能力抗衡既有狀況,這就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法律依據。


法例帶來轉變

正是基於這些原因,我於1993年至1995年擔任香港立法會議員期間,建議制訂平等機會法例。香港特別行政區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1996年成立。委員會負責執行三條反歧視法例,分別是:《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法律能夠幫助公眾迅速學習及養成良好的習慣。在以前,吐痰或胡亂過馬路在香港是頗為普遍的現象,我們都知道吐痰是不衛生並會傳染肺癆等疾病的,而亂過馬路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後來立法懲罰吐痰和亂過馬路後,現時市民已基本上懂得遵守道路安全和不再吐痰。這種由法律帶來的行為轉變,成效較快。


委員會的工作

剛才我約略向大家提及過三條反歧視法例,即是:《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基於某人的性別或婚姻狀況,或對懷孕婦女作出的歧視行為均屬違法。《性別歧視條例》亦訂明,性騷擾屬違法行為。性騷擾是指某人向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又或是由於工作場所中存有某種態度、語言而令員工感到不安,處身在性方面有敵意的工作環境。

《殘疾歧視條例》是保障殘疾人士及其有聯繫的人士免受歧視。「殘疾」一詞的定義廣泛,包括:肢體傷殘、視覺或聽覺受損、智障、精神病和愛滋病等等。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是一條較少人明白的法例。家庭崗位是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而直系家庭成員是指因為血緣、婚姻、領養及姻親而與該人產生關係。假如基於某人的家庭責任而歧視該人,便屬違法。例如:某僱主原想聘用一名最符合資格的求職者,但獲悉該人需負起照顧年幼子女的責任,便取消聘用。又例如某人需要照顧患病的母親,不能超時工作,最後遭受革職。這樣都可能違反歧視條例。條例所涵蓋的範疇十分廣闊,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會社與政府的活動等,可謂與市民息息相關。

要推廣平等機會,我們採取了4A步驟。四個A是:
 - 提供意見 (Advisory)
 - 提倡見解 (Advocacy)
 - 進行評核 (Audit)
 - 採取行動 (Action)

提供意見(Advisory)和提倡見解(Advocacy)的意思,是要提高市民對平等機會的認識,包括令市民了解法例條文、提倡良好常規的處事,和勸籲市民在工作上,以至日常生活中,奉行平等機會原則。

進行評核(Audit)和採取行動(Action),是檢查有那些做法不符合法例規定,而作出相應的改善建議。如無改善,最後才會採取法律行動。

委員會的職能之一是調查市民根據三條反歧視條例所提出的歧視個案,透過調解為雙方解決爭端。調解是解決糾紛的方法,而這種方法在亞洲亦漸趨普及。

若有人向委員會作出投訴,根據法例規定,委員會必須調查有關投訴,並努力調解以達致和解。如調解失敗,申請人可向委員會申請法律協助,在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委員會乃嚴謹地、有策略地進行訴訟,而法律協助的申請人亦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準則,例如案件能帶出原則性的問題。

必須說清楚的是,市民不一定要到委員會投訴,有關人士亦可自行入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除非委員會已成功調解有關糾紛。

調解的好處十分明顯。首先,調解較法庭訴訟節省時間和金錢。如案件交由法庭處理,申索人平均要等18個月或更長時間,案件才獲法庭聆訊。相反,如雙方同意,幾星期甚至幾天便可進行調解。

調解所側重的不在於判別誰對誰錯,或誰勝誰負,而是要達成可行的解決方案。在委員會調解的個案當中,成功率相當高,達60 – 70%。和解條款包括復職、金錢賠償、更改公司辦事程序、進行培訓或發出道歉信。

有時,調解過程也需要有創意。委員會曾經處理一宗僱傭糾紛,個案中的僱主和僱員在調解過程中陷入僵局。時近中秋,我們的調解員心生一計,向僱主建議:「何不送一籃生果給你的僱員?這證明你重視他對公司的貢獻,和你對他表示尊重。」僱主同意,並隨即送了一籃生果給有關僱員。僱員收到生果籃後被打動,勞資雙方其後達成協議。

另一宗成功調解的案件,和解條款也別出心裁。一名有自閉症的小朋友在酒樓用膳,遭受歧視和不禮貌的對待,和解條款並不是甚麼個人的金錢賠償,而是要求該名侍應當義工,為一個智障人士組織賣旗籌款,這種和解條款也很有意義。

當然,能調解糾紛是一個理想做法,但現實中並非所有個案都能透過調解來完滿解決問題。委員會會就一些未能調解成功但又能帶出法例精神及原則的個案,提供法律協助。以下數宗是一些重要的法庭案例:


不成功的法庭個案

委員會所提供法律協助的個案中,大多數都獲得理想的裁決,除兩宗性騷擾的個案之外。

一宗是原訴人投訴她的詠春師傅在提供武術訓練的過程中,對她作出性騷擾的行為。雖然法庭曾在若干情況下批評被告所提的證供;但另一方面,認為原告與被告兩人存在一種特殊的感情,難以弄清被告行為是否不受歡迎,故最後裁定原訴人沒有充份履行舉證責任。

另一宗是女侍應告海鮮酒家一案,區域法院經與訟各方同意,在各方自行支付訟費的情況下撤銷案件,並不會就法律責任作出裁決。

事實上,性騷擾案件令受害人十分難受,亦會令人再度想起不愉快事件,再次受到打擊。這類案件亦顯示,受害人要證明受性騷擾非常困難,尤其是在沒有人證的情況下。此等案件實在不易處理。

不過,由於這類案件涉及重要的原則問題,以及有廣泛的影響,委員會仍會盡力在法庭上提出訴訟。


成功的法庭案例

校園性騷擾個案

雖然剛才兩宗性騷擾案結果未如理想,但以下一宗的性騷擾個案,法庭作出了適當的裁決。原告人是一名前女大學生。被告人在她的宿舍房間內秘密藏起攝錄機偷拍原告人,歷時五個月。她因這些性騷擾行為而感到受冒犯和沮喪。法官下令被告人因性騷擾原告人,須向受害者支付80,000元損害賠償金、書面道歉和為原告人支付訴訟費。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凡做出涉及性的不受歡迎行徑,即屬性騷擾。在教育機構內,某學生性騷擾另一名學生,屬違法的行為。這宗案件已拍攝為電視劇集,並收錄於「邁向平等路」這隻光碟。如對該影片有興趣,可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的「影片放送室」。


中學學位分配辦法

香港自1978年起沿用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一直以男女生按性別調整分數;編定派位組別時,男生和女生分為兩隊不同的隊伍排列,作為分派中學學位的準則。委員會於1999年發表的正式調查報告認為,這種做法引致有男生或女生因為性別而並非學業理由,被拒絕或不能進入所選擇的學校;原因是該學校已預留學位給另一性別的學生。調查更發現,中學學位分配辦法對個別男生及女生作出歧視。高等法院最終宣告這種分配辦法是違法的,教育署亦已作出跟進,並改革了派位機制。


重要的殘疾歧視案例

委員會亦曾對一宗重要的殘疾歧視案件提供法律協助。案件涉及三名原告人,因為他們的親屬患有精神病而被消防處及海關拒絕僱用,而原告人本身並沒有精神病,他們在任何時候都能執行有關工作的職務。區域法院裁定消防處及海關,對三名原告人作出違法歧視,判兩個部門需向三名原告人作出七十七萬至一百餘萬元不等之賠償,包括了感情損害及收入損失。我們認為,精神病康復者,及有家屬患有精神病的人,都不應受到歧視,我們必須糾正人們對精神病的誤解。同時,委員會相信,有關的裁決顯示政府需要檢討現時的招聘政策,以確保政策公平及不帶偏見,並符合法例要求。

上述的重要法庭個案,除日後可作反歧視法的參考先例外,個案得到廣泛報導,亦引起公眾人士的關注和討論,起了宣傳和教育的功效。

 


 

[1] 馮漢源教授的任期為1996年5月至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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