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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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辭

香港建築師學會 五十周年第三季會員大會

「無障礙的建築環境」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鄧爾邦先生致辭

13/09/2006

會長、各位建築師學會會員、各位嘉賓:

首先謹向香港建築師學會致以衷心祝賀。半世紀以來, 貴會作出了重要的專業貢獻。只要見到我們現有的建築,再細看照片中的建築,回憶昔日樓房的模樣,必能輕易地察覺到你們的影響。各人也許有自己的喜好,但這是品味和觀點角度的問題,我沒有資格評論。

很榮幸和高興在香港建築師學會五十周年誌慶活動中,有機會談到無障礙通道和設施方面的話題。

思維轉變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是個法定機構,法例賦予平機會有責任消除因性別、殘疾和家庭崗位(不久之後更會包括種族)而起的歧視。反歧視法例的用意並非要令人人完全相等,反之,法例的目的是保障和促進每個人享有平等機會。法例致力保障的各個群體,當中的殘疾人士便經常覺得自己離不開貧窮、失業和受社會孤立,是命運驅使,也由於缺乏平等機會,從而失去發展的機會。即使個別人士擁有個人特質,情況也是一樣。然而,若他或她不是有殘疾的話,肯定能獲得聘用。

近年,處理殘疾事務的態度出現了重大的思想變化,從側重為殘疾人士提供福利,轉為以殘疾人士的權利為本。國際上的人權法律文件都認同,因為有了確保殘疾人能獨立生活、在社交和就業方面融入社會、和參與社會生活的措施,令殘疾人士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

聯合國大會於2001年決定設立「擬訂保護和促進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全面綜合國際公約特設委員會」- 這個委員會名稱雖長,但非常值得重視。經過無數次會議,其中一些更是日以繼夜的,《殘疾人權利公約》草稿終於2006年8月25日最後定稿 [1]。該公約將正式交到聯合國大會,於本月開始的下一次會期中通過,然後由各國簽署和批准。

公約的目的是推廣以權利為本的方式來處理殘疾事務,改變傳統由政府照顧和處理殘疾事務及殘疾人士的做法。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很榮幸有機會藉分享我們執行反歧視條例的經驗,和分享我們司法權限下所設的處理投訴和討回公道機制,在制定該公約的過程中作出了貢獻。

除去障礙就是提升權力

公約的重點之一,就是除去環境上、法律上和技術上的障礙,讓殘疾人士能有效地參與社會。無障礙的建築環境和全程暢通依然是主要的關注領域。通道不暢通局限了殘疾人士的行動,影響到他們參與你我視為正常或慣常的活動。以權利為本的反歧視觀念,就是讓那些受影響的人(即有殘疾的朋友)得回人類尊嚴 – 尊嚴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我們設法做到這一點,以確保所有弱勢群體(無論是婦女、殘疾人士或少數族裔)都享有平等機會。

在香港,《殘疾歧視條例》規定殘疾人士有權暢通無阻地到工作地點、房屋、醫院、圖書館、餐廳、商店、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康樂文化設施等等。簡而言之,公營和私營設施都同樣受規管。沒有為殘疾人士提供同等的通道或方法去使用這些設施,或在提供服務時給予不平等的對待,都構成違法,可根據法例提出投訴。這類投訴的有效抗辯,就是證明因成本問題和地方的局限,提供有關通道或服務會構成過度的困難。對此,法例條文對服務及設施提供者、處所的管理者和業主會有直接影響。間接方面,條文亦對建築師、規劃者和承建商有影響。

投訴個案

告訴大家,與建築物通道/設施障礙有關的投訴,佔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提出的投訴約13%。一般來說,投訴涉及三方面:有沒有設施、設施的連接程度和使用設施的方便程度。

建築環境障礙不單影響殘疾人士。我們不時收到殘疾人士的照料者提出投訴,指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廁所設在男廁或女廁內。家長亦投訴缺乏男/女可用的單性別廁所,令他們無法照顧子女的需要。由於沒有考慮到不同人士的需要,令照料另一性別殘疾人士或兒童的照料者無計可施或感到尷尬。這反映出在設計和建造設施時,未有考慮到人們的不同需要。

大多數個案,我們都能協助投訴者與被投訴者雙方達成友好和解。解決辦法不外乎除去障礙、改建大廈或設施,和提供其他途徑等。當然,也有些個案基於實際環境、財政或地理限制而無法解決的。作為一個法定監管機構,平機會明白有這些限制。我們會根據現實的情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執行我們的法定職能。

與所有其他受規管的範疇比較,與通道/設施障礙有關的投訴可能因殘疾人士的數目增加而高企。人口老化會令殘疾人士增加。由於社會在醫療、老人學和衛生等方面日益先進,導致男性和女性的壽命越來越長,必然會有更多人在年齡增長過程中有某種形式的殘疾。對於從事保險行業的人來說,他們也會有同感。

設計時把特殊需要列入主流政策考慮

靠投訴來糾正個別人士的通道/設施障礙問題,可能不是處理通道/設施障礙的最有效方法。要達到可持續和可執行的解決辦法,系統性地正視問題會更為有效。適當地肯定受影響群體的權利,對確保一個可持續的建築環境很重要。把他們的特殊需要放到最後,只會令日後招致更高昂的改建費用。明顯地,興建樓宇時就建一條斜道,或使用足夠輪椅使用者通過的大門,其費用會較日後才建造便宜得多。與整棟建築的成本相比,這些費用實在微不足道。

拆除、改建和另設通道/設施是解決問題的三個主要策略。但這些辦法只適用於修正現已存在的通道/設施問題。避免形成新的障礙,才是實現無障礙的建築環境和全程暢通的最有效方法。

制定完備的建築守則,是正本清源、避免日後出現問題的好開始。《暢通無阻的通道設計手冊》現正進行檢討,我知道已有建議要求最後草本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和更清楚的原則。不過,一份巨細無遺的守則就真的可以完全解決問題嗎?也許未必。守則處理不了人的思維。適當的思維方式才是締造共融環境的最基本元素,從而避免製造新的障礙。

技術上符合規格和致力尊重多元化

平機會經常收到輪椅使用者要走令人難受的後巷、未為有特殊需要人士提供單性別廁所設施、欠缺為記憶力受損人士而設的標誌或方向牌、照明度不足等投訴。我們觀察到,建築物往往只為符合守則的基本技術要求,而沒有考慮實際的合用程度。只求達到最低的守則要求,雖因此不會犯官非,但這樣做既不能也不應是我們社會所推廣的標準做法。

無障礙觀念是指某建築物及其設施是可以讓每個人(包括肢體傷殘人士及感官殘障人士)去得到、進入及或使用。這要求包括許多不同事物。使用建築物後面的斜道,會令輪椅使用者較沒有使用輪椅人士花更長時間,才能進入有關建築物及使用有關設施。要殘疾人士穿過廚房、儲物室和送貨區並不是方便有關人士的做法,更不要說到尊嚴的問題了。這很明顯表示平等機會法例未得到充分考慮。

「可用程度」不應只是顧及殘疾人士能否做某些工作或去到某地點,也要顧及殘疾人士能否有尊嚴、輕易和迅速地做得到。爭取平等權利和機會、肯定每個人的尊嚴與價值的實質平等人權原則,就是要求人們有這種理解。協助推廣這理解是我們每個人-專業人士、監管者和市民等-的責任。

如不可避免地要用另一條通道,為尊重使用者的尊嚴,就必需確保該條通道的方便程度與主通道相若,以體現平等。例如-

  • 另一條通道與主通道都是開向或連接大街;
  • 另一條通道同樣的整潔體面;或
  • 以升降機為代替扶手電梯的另一選擇。

正如我們都知道,解決方法往往憑常識行事 - 只要我們讓常識成為我們思維中的一部分。

經常檢討和調整現有工作方式是良好的工作習慣,以致建築物與我們的假設想法不會妨礙殘疾人士和其他小眾參與社會生活。很可惜,為殘疾人士需要所做的工作,與殘疾人士社群的人數相比,真是杯水車薪。大多數社會都是如此。聯合國估計,殘疾人士約佔平均人口的10%。他們是我們社會中的主要「小眾」。不錯,這很視乎如何界定「殘疾」。但這比例已意義重大。不禁要自問,我們付出了多少努力或資源去回應這些「小眾」的需要呢?

直至最近,從來沒有人關注過殘疾人士的旅遊問題 [2];同樣,康樂設施亦然。我們要記住,投資在有需要人士身上同樣具有經濟效益 – 有殘疾的購物者到無障礙商場購物,是我們社會的成熟的標記,也是有關商業機構服務夠質素的標記。

建築物是不變的,但使用者的需要會改變。發展商應考慮未來人口組成和使用者的需要。一些舊建築的升降機不到低樓層,因為當時的建築階段未料到有這樣的需要。但時代已隨著社會的期望一起改變,沒有中間稍停平台的長命斜對輪椅使用者和長者來說,已不再可接受。

建築師支持人權

我知道社會融合和創造可持續的建築環境是香港建築師學會的工作重點之一。在這方面, 貴會和平機會有共同價值觀。平機會的抱負是建設一個沒有歧視、崇尚多元的社會,人人共享平等機會。平機會很榮幸能與 貴會合作達致此一抱負。

對建築師而言,每項工程都會有多方面的因素需要考慮。建築是一項創作,並無固定的標準設計方式,而每項工程都有其獨特之處。要在設計美學、實際環境限制、時間和資源局限等方面取得平衡誠非易事。

無需我說,大家也明白一座完全無障礙建築物是如何具彈性、可持續性和更大的市場價值。但建築師也許需向他們的發展商客戶和設施業主花一點唇舌,令他們信服這些好處及接受隨之而來的社會責任。

平等機會委員會正計劃推出一項有關無障礙通道/設施的研究。我們進行工作期間,必定需要專家的意見和支持,我很高興香港建築師學會已表示對這項計劃的支持。

多謝各位。


[1]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稱有關協議為「全球6億5千萬殘疾人士的歷史性成就」和「這份姍姍來遲的條約將標誌著新紀元的開始,讓殘疾人士與每個人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機會」。聯合國大會主席艾禮森指出:「這是本世紀首條如此重要的國際公約」,向全世界傳達「我們希望人人都能有尊嚴地生活,人人都是平等的訊息」。負責主持最後一次會議的新西蘭大使麥基亦表示:「這是聯合國和殘疾人士的大日子」和「會令數以百萬計的人從此不一樣」。

[2]香港復康會的附屬機構「易達旅遊有限公司」為有特殊交通需要(輪椅、助行器、助理和照料者)人士提供無障礙旅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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