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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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辭

香港愛滋病會議 2001

「歧視的種種:機制與解決方案」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胡紅玉女士講辭

27/08/2001

引言

在日常工作中,我經常被問及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如何解決歧視個案。由於委員會負責執行三條反歧視法例,也由於我們最近在多宗案件中勝訴,有時人們會以為委員會是個檢控機關。不過,事實並非如此。今天晚上我很榮幸有機會談一談委員會解決糾紛時所用的主要機制。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的反歧視法例於1996年生效,現時實施的三條反歧視法例為《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根據條例,基於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殘疾與家庭崗位的歧視行為,均屬違法,所涵蓋的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會社與政府的活動等。

委員會於1996年成立,是一個法定團體,負責執行三條條例及消除歧視。我們工作的基本信念是:人人有權享有公平的機會,參與香港的社會、政治及文化生活。具體而言,即人人應在教育、就業、接受服務和使用設施等方面享有平等機會。

調解角色

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之一是調查市民根據三條反歧視條例所提出的歧視個案,透過調解為雙方解決爭端。調解是正規法律程序以外的另類選擇,並非新的發明或機制。世界上不少地方,如美國和澳洲已廣泛應用調解方法去解決糾紛,而這種方法在亞洲亦漸趨普及。

若有人向委員會作出投訴,根據法例規定,委員會必須調查有關投訴,並努力調解以達致和解。如調解失敗,申請人可向委員會申請法律協助,在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委員會乃嚴謹地、有策略地進行訴訟,而法律協助的申請人亦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準則。

必須說清楚,市民不一定要先到委員會投訴,甚至可不向委員會投訴,亦可自行入稟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即使委員會給予法律協助,有關人士亦有權自行入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除非委員會已成功解決有關糾紛。

我稍後會再談訴訟程序,但我想先集中討論委員會的調解角色。

調解的好處

你可能會問「為何要調解?」或「為何要把調解機制納入法例中?」調解的好處十分明顯。首先,調解較法庭訴訟節省時間和金錢。如案件交法庭處理,申索人平均要等18個月或更長時間,案件才獲法庭聆訊。相反,如雙方同意,幾星期甚至幾天便可進行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握有最終權力的人就是參與者本身。與法律訴訟不同,調解所側重的不在於判別誰對誰錯,或誰勝誰負,而是要符合參與調解人士的需要,尋求出可行的解決方案。調解有利消弭敵意,經調解達成的雙方協議,反映了參與調解人士本身的意願,因此比法庭作出的決定更易於接受。在調解過程中,雙方都投入了時間和感情,期望調解獲得成功,因而有助協議書順利擬定。

委員會自1996年9月開始接受投訴以來,至今已為860宗個案進行調解,其中543宗(63\\%)已成功和解。最終的和解條件視乎糾紛的情況而定。有時,和解條件是把引致投訴的情況扭轉,如令投訴人得以復職。有時,和解條件包括金錢賠償。其他解決方案包括實施平等機會政策,進行培訓或發出道歉信等。更改政策和進行培訓比純屬個人層面的和解條件更能產生長遠的影響。道歉雖無直接的經濟效益,但事實上它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能修復關係、彌合裂痕。有些人情感上受到傷害,他們未必是追求金錢賠償。他們想要的是能糾正錯失、醫治創痛的解決辦法。調解是另類的解決糾紛過程,建基於「復和公義」的概念上,有高度的修復價值。

復和公義

香港城市大學黃成榮博士一直提倡以「復和公義」而不是以「懲罰性司法」對待青少年罪犯。他認為「復和公義」符合中國文化強調集體價值、重建和諧 的思想。我相信「復和公義」亦能用於處理歧視個案。尊重每一個人就是社會的集體價值,而平等機會法就等如個人與社會之間,為保持和諧與維持社會秩序而定立的一份社會契約。

何謂「復和公義」呢?在有犯法者與受害人的情況下,是指致力協助受害人復原、增強他們的自信和能力、回應他們的需要,以及支援犯法者、鼓勵他們明白、接受和履行自己的責任,藉此伸張公義的過程。「復和公義」為犯法者及受害人提供了對話的機會。

在這情況下,受害人有機會就有關罪行對他們造成的真實影響與犯法者對質,和有機會要求犯法者作出道歉,並接受道歉。犯法者亦因此有機會真正瞭解其罪行對他人造成的後果,有機會向受害人作出解釋或道歉。這過程有點像小孩犯錯,弄哭了隔壁的小朋友,而犯錯小孩的母親拖孩子(更可能扭他的耳朵),到受傷害小朋友的家說聲對不起一樣。用這種方法,兩個小孩的父母依然會是朋友,而犯錯小孩亦意識到,這樣做很丟臉,亦傷害別人,而受傷害的小孩則學懂原諒別人和讓人有機會改過。

有時,調解程序也需要有創意。我想和大家分享「生果籃」的故事。那是委員會處理的一宗僱傭糾紛,個案中的僱主和僱員在調解過程中陷入僵局。時近中秋,我們的調解員心生一計,向僱主建議:「何不送一籃生果給你的僱員?這證明你重視他對公司的貢獻,和你真心想和他修好。」僱主同意,並隨即送了一籃生果給有關僱員。僱員收到生果籃後覺得僱主尊重他,因為僱主通常只會送生果籃給尊貴的客戶。該僱員被此打動,勞資雙方其後達成協議。

不過,生果籃理論有時也會行不通。受害人於是要提出訴訟,要求法庭作出懲罰性的賠償。在這些情況下,不單所費的人力物力不菲,補償機制背後「恢復社會秩序和修復人際關係」等社會目的亦會被削弱。

「復和公義」特別合適於解決鄰舍糾紛。如「羅密歐與茱麗葉」式的劇情中,或緊張的種族糾紛下,以「復和公義」修好關係可避免兩敗俱傷,也是較可取的做法。

我知道,至今為止我還未提到調解的不足之處。我並非表示調解機制是無懈可擊,能解決一切歧視糾紛。我知道以調解方法處理歧視個案,並非無可爭議,事實上有關爭論至今未了。有人認為,調解過於個人化,未有正視系統性歧視的問題;或和解個案的社會價值很有限,因為它們未能導致社會作出轉變,無法使更多人受惠。其他人則關注到,由於權力不平衡,不利投訴者,許多投訴者因而難於堅持自己的訴求。

毫不諱言,這都是「調解機制」切實的問題,我們亦有類似的關注。要解決問題,就要有足夠的敏感度和技巧,在調解過程中加入適當的步驟,以針對機制的瑕疵。

例如,《殘疾歧視條例》及其《規則》訂明,可以由代表投訴人作出投訴,這包括:受屈人覺得自己處於相對弱勢的一方,或受屈人有殘疾,需要其他人協助等,都可以由代表投訴人作出投訴。

訴訟角色

我現在談談委員會的訴訟角色。有時候,牢不可破的偏見和根深蒂固的辦事方式不會一下子改變過來,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去帶動改革。例如:當有人被罰款後,其他人立即不敢亂過馬路或隨地吐痰。同樣,為了保障受屈人的權益和促進改變,法庭命令這最後一能發揮其力量。在訴訟威脅的陰影下,調解過程往往能更有效地進行。

若個案帶出一個原則問題、或事件關乎公眾利益、或案件會成為先例、或需要由法庭作出解釋,把法例加以澄清、或個案複雜,委員會可能會協助申索人提出訴訟。

委員會有策略地提出訴訟的做法,已成功地用於多宗案件上。

其中,委員會協助了三名受屈人提出訴訟,控告消防處和海關基於受屈人各有一名患精神病的親屬而拒絕僱用他們。三名受屈人除了因為與其親屬有聯繫外,均符合受聘條件。由於體制內拒絕錄用的準則已經根深蒂固,因此在沒有法律的迫令下,兩個部門都拒絕改變立場。

「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的情況也很相似,委員會需要把教育署告上法庭,由法庭宣告有關的學位分配制度屬於歧視。該制度已沿用20多年,每年有7至8萬名男女生根據該制度被分派到各中學。

這兩宗案件都挑戰到政府的政策及辦事常規,有廣泛影響。在這些個案中,若不訴諸法律程序,實在難以令政府作出改變。

第三宗案件有關私人機構內的懷孕歧視,亦引起廣泛關注。法庭宣判該案時指出,有關案件屬懷孕歧視,且受屈人向委員會作出投訴後,又遭受懲罰性對待。此外,法庭結案時認為,受屈人辭職構成「法律構定解僱」,而有關僱主須為其僱員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這是首宗懷孕歧視案,而委員會收到許多與懷孕有關的投訴。

這些案件每宗都向公眾發出一個強烈且毫不含糊的訊息,有強力的教育價值。

正式調查的角色

委員會另一主要工作是針對系統性歧視進行正式調查。委員會可以提出建議,以糾正某種情況,和制定立場書,藉此提高公眾的認知程度。體制和政策的改變能產生較廣泛的影響,使更多人受惠。對於政府而言,這更是關乎問責與奉行良好辦事常規的體制問題。

委員會就教育署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進行的正式調查發現,該派位辦法在制度上存在性別歧視,無論男生或女生都有可能受到影響,不過受不利影響的女生較男生為多。有關報告為以上提到後來的法庭訴訟奠下基礎。

結論

最後,我想告訴各位,所有這些機制都是為了促進公眾的認知和為受害人討回公道而設計的。法律的角色是為每個人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場地,糾正錯失,促成改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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