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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01/10/2008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

推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的非政府報告

 

 
概覽
 
1.
本文件羅列出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就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的邀請,向委員會提供有關推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的相關資料。為此,必須首先就平機會的角色作出解釋,以及瞭解香港對酷刑的概念。
 
2.
平機會負責執行三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按法例賦與的權限,在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扮演具體角色。 平機會察覺到婦女與精神病患者 (尤其是那些在較貧困社區生活的婦女和精神病患者) 的權益份外易因結構性違規行為而受損,容易成為受害人,受到不人道及/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為保障和促進香港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平機會亦會顧及與平機會使命相關的酷刑、殘忍及不人道待遇的問題。
 
3.
若按照對酷刑一詞的一般理解,則有舉報的酷刑事件在香港極為少有。至今從未就《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提出檢控。雖然我們贊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場,認為酷刑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任何被指為酷刑的行為,必須有證據證明作出酷刑的部門是以官方身份行事,且故意令受刑者承受極大痛苦與磨難;但我們相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仍有改善空間,可防止公職人員或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過分使用暴力。
 
與公約第一部條文有關的資料
 
第2條:以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酷刑行為
 
臥底行動
4.
過去多年,提倡性工作者權益的人士一直定期向傳媒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投訴,聲稱香港的性工作者受到警察以有辱人格方式的對待。他們的投訴主要集中於警察在臥底行動時和在例常調查及盤問過程中濫用權力。某提倡性工作者權益的組織聲稱,有些警察在臥底行動時故意佔性工作者的便宜,享受「免費」性服務。2005年10月一名性工作者自殺後留書,聲稱她為一名執行臥底行動的警員提供性服務後,被警察寃枉和毆打,有關聲稱引起公眾廣泛關注。雖然平機會不便評論有關聲稱是否確實,但我們相信應訂立公眾亦可取得的清晰透明指引,以規管執法單位的行為。同時,申訴機制亦應設立更多途徑,讓市民易於討回公道。
 
5.
平機會敦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檢討一切與臥底行動相關的指引,以確保無人會成為酷刑、有辱人格、殘忍或不人道待遇的受害人。
 
「剥光豬」搜身
6.
警察有權進行「剥光豬」搜身是近年另一備受抨撃之處。本地性工作者和中國內地來港女訪客一直有投訴,被不合理地要求接受「剥光豬」搜身,此事在香港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關注。直至最近(2007年10月)一群環保分子因阻攔利東街清拆工作而被扣押一宵,他們被「剥光豬」搜身。這些示威者投訴,「剥光豬」搜身缺乏理據而且非常恥辱;女示威者亦投訴在「剥光豬」搜身時有男警員在場,他們更色迷迷地說一些涉及性的話。
 
7.
就有關的「剥光豬」搜身事件,警方受到傳媒和立法會議員質詢。根據披露,目前警方程序和有關搜查被扣押人士的一般命令內的指引都十分廣泛。顯示警方程序及一般命令不夠透明的事實,有需要改善我們的執法程序及政策,以致在香港沒有人會受到酷刑或任何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
 
8.
平機會對示威者表達的關注深有同感,因此敦促政府檢討現行的警方程序及一般命令。
 
第10條:關於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資料
 
9.
精神病患者和弱智人士有可能成為濫權的受害人,我們相信政府和專業團體能及早發現有可能存在酷刑迹象,對保障精神病患者權利至為重要。為此,我們相信政府和相關專業團體應採取措施,確保所有私人執業的衛生護理專業人士都必須透過培訓及執業指引,擁有必需的資料及技巧,以識別出有可能是酷刑的臨床特徵和外在標記。
 
第13條:提出投訴的權利
 
10.
平機會備悉,委員會在其審議結論中建議,應把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變成法定機構。儘管公約上次的審議結論作出此議,警監會的地位仍然無變。人權組織和倡議者一直反復要求把警監會改為獨立機構。雖然這課題與平機會的職權範圍無直接關係,但平機會關注到無獨立機構處理,對要向警方討回公道者造成不利。雖然平機會並非質疑香港警方的誠信,而警監會是處理針對警察的投訴,但我們認為,設立獨立的警監會是進步的舉措,有利社會整體,令市民對制度有更大的信任。
 
11.
平機會敦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加快行動,把警監會改為法定機構,並賦予更大的能力。
 
第16條:防止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行為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場是家庭暴力和虐待兒童不構成《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或公約第一條所定義的酷刑或殘忍或不人道待遇。不提供保障是否表示默許,在國際社會引起爭論。對平機會而言,我們相信政府有責任加快力度,防止家庭暴力個案。在香港,家庭暴力大致上以性別為本,婦女通常是受害人。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其報告中所引述,天水圍1慘劇是典型例子,說明誤解和不作出行動可能導致的可怕後果。該案中被謀殺的婦人曾多次向警察和社工求助,她亦於早上就凶案報警求助,但她求助的電話未受到應有的注意,導致三人死亡。雖然警方和多個相關政府部門已採取措施改善他們的風險評估措施,類似的家庭暴力事件仍不時發生。現行機構是否足夠和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仍拭目以待。如何提升有需要者的能力,使他們不會成為酷刑或殘忍或不人道待遇的受害人,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重要工作領域。
 
13.
家庭暴力事件近年來一直飊升2。很明顯需要提高醫生、執法者及有份參與的其他專業人士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以回應受害的婦女需要,並協調選定的服務。平機會建議政府集中提高曾受虐待或家庭暴力的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並為這些婦女找出更有效防止及支援的服務。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八年二月
 

1
慘劇於2004年4月11日發生於天水圍,一名母親與兩名年幼子女被殺(稍後涉嫌犯案的父親亦於2004年4月23日死亡)。案發前,該母親曾多次向社工、婦女庇護所和警方求助,於2004年4月11日早上向警方報案她受到威脅。
 
2
2007年舉報的家庭暴力個案整體數字為7,509宗,較2006年上升2,80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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