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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呼籲僱主切勿針對僱員的種族背景,作出違法的種族歧視和殘疾歧視行為

10/02/2021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近日接獲不同少數族裔關注團體的反映及個別求助査詢,指出有南亞裔建造業工人被僱主基於其種族背景指令停工,頓失生計;縱然同樣取得2019冠狀病毒檢測陰性結果,但未能如華裔及其他族裔員工般可持續返回地盤工作。平機會提醒僱主,切勿針對僱員的種族背景,作出違法的種族歧視和殘疾歧視行為。

平機會負責執行本港四條反歧視法例,包括《種族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保障所有人士不會因為他們的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根據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種族歧視條例》的涵蓋範疇包括僱傭、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等。在僱傭範疇,僱主如基於某些員工的種族而給予較差的對待,例如少數族裔員工跟華裔員工應政府的要求,同樣取得2019冠狀病毒檢測陰性結果,但因其種族背景被拒絕如華裔及其他族裔員工般持續返回地盤工作,僱主有可能違反法例。基於少數人不幸染疫,成為某群組的確診者,若將其污名化、標籤和指責整個階層或群體,甚至作出歧視的行為,這並不合理,也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

此外,2019冠狀病毒屬於《殘疾歧視條例》所指的「殘疾」,因為條例訂明「殘疾」的定義之一,是指在體內存在引致疾病或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即使事實上被歧視者並無這個殘疾)。然而,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基於僱員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性行為則不屬違法:(一)該殘疾屬於《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所列的傳染病(例如「2019 冠狀病毒病」);以及(二)該歧視性行為對於保護公眾健康而言,屬於「合理地需要」的做法。

僱主在衡量某些行為是否屬「合理地需要」時,應考慮到政府一直監察著疫情的最新發展,並適時實施限制社交接觸和強制某些人士進行2019冠狀病毒檢測的措施。如僱主純粹因為覺得或推測某種族的員工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在缺乏合理理由下而給予較差的對待,例如強迫他/她們停工,這未必屬於為了保護公眾健康而作出的「合理地需要」的做法,因此除了有可能違反如前段所述的《種族歧視條例》之外,亦有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先生表示:「平機會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為,更衷心希望社會各界能放下歧見,團結一致,通力合作推行防疫和抗疫措施,時刻保持理性,避免作出分化、製造社會矛盾和歧視性的言論及行為。我們亦同時呼籲僱主,應對所有員工採取一視同仁的政策,切勿針對僱員的種族背景,作出違法的種族歧視和殘疾歧視行為。香港現在最需要的是包容體諒、團結一致。病毒的傳播不分膚色,拆除種族壁壘,攜手抗疫才是明智之舉。」

市民如有任何疑問或懷疑基於種族、殘疾、性別或家庭崗位而受到歧視,歡迎聯絡平機會作出查詢或投訴,平機會將盡力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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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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