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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殘疾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30/01/2024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今天(2024年1月30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代表一名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答辯人是一間經營鋼琴教室業務的公司,申索人曾在該公司的其中一間分店擔任客戶服務主任。 

申索人在試用期間,因為感到呼吸困難而向醫生求診,被診斷患上甲狀腺機能亢進症,獲給予6天病假,申索人隨即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向直屬上司申請及獲准放取病假。在病假期間,由於申索人仍然有心跳快的症狀,她遂再次求診,並獲給予額外11天病假,申索人同樣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把醫療證明信傳給直屬上司,取得額外病假。在申索人放病假的第8天,直屬上司致電她,指答辯人決定提出7天通知期解僱申索人,即剛好在她預定復工前一天終止她的僱傭合約。因此,申索人相信答辯人是基於她的殘疾(即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及相關病假而把她解僱,對她作出殘疾歧視,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保障殘疾人士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而將他/她解僱,即屬違法。若僱員的殘疾對執行職務有影響,在作出解僱的決定前,僱主仍需考慮作出合理的便利,幫助員工達至能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平機會把本案交予法庭處理,希望藉此提高公眾的意識,提醒僱主解僱有殘疾及/或放取病假的僱員或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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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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