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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机会就残疾歧视个案提供法律协助

30/01/2024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今天(2024年1月30日)根据《残疾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487章),代表一名申索人在区域法院提出法律诉讼。答辩人是一间经营钢琴教室业务的公司,申索人曾在该公司的其中一间分店担任客户服务主任。 

申索人在试用期间,因为感到呼吸困难而向医生求诊,被诊断患上甲状腺机能亢进症,获给予6天病假,申索人随即透过实时通讯应用程序向直属上司申请及获准放取病假。在病假期间,由于申索人仍然有心跳快的症状,她遂再次求诊,并获给予额外11天病假,申索人同样透过实时通讯应用程序把医疗证明信传给直属上司,取得额外病假。在申索人放病假的第8天,直属上司致电她,指答辩人决定提出7天通知期解雇申索人,即刚好在她预定复工前一天终止她的雇佣合约。因此,申索人相信答辩人是基于她的残疾(即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及相关病假而把她解雇,对她作出残疾歧视,违反《残疾歧视条例》。

《残疾歧视条例》保障残疾人士免受歧视、骚扰及中伤。根据《残疾歧视条例》,雇主若基于雇员的残疾而将他/她解雇,即属违法。若雇员的残疾对执行职务有影响,在作出解雇的决定前,雇主仍需考虑作出合理的便利,帮助员工达至能够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平机会把本案交予法庭处理,希望藉此提高公众的意识,提醒雇主解雇有残疾及/或放取病假的雇员或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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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机会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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