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平機會就性騷擾及種族騷擾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06/12/2024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今天(2024年12月6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代表一名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申索通知書編號: DCEO 11/2024)。申索人是一名孟加拉裔女士,她指稱,在她於一家律師行任職兼職法律文員期間,她的前僱主(第一答辯人)經常用與性有關和鄙視其種族的用語來稱呼她,令她蒙受性騷擾及種族騷擾;她的前直屬上司(第二答辯人)除了唆使第一答辯人對她作出性騷擾外,也多次對申索人進行性騷擾,包括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向申索人發送具性含意圖片的超連結;縱使申索人已向他表示感到不安,他仍多次主動向申索人談及他的性生活等。申索人因而受到嚴重的情緒困擾,最終迫使她自動離職。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在僱傭範疇內發生的性騷擾,都是違法行為。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例如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擁抱、親吻、涉及性的言論等,而在有關情況下,這些行為是一個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位受騷擾的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另外,如一名職員(包括僱主)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另一職員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名前述職員即屬對該另一職員作出性騷擾。
此外,《性別歧視條例》亦規定,僱員作出的性騷擾行為,即使僱主並不知情,仍有可能要負上轉承責任。除非其僱主能證明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措施,以防止有關的性騷擾發生,才可作為免責的辯護理由。
而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在僱傭範疇,如因某人的種族而向該人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如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一個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該種行為便是種族騷擾。若因某人的種族而營造令該人感到在種族方面具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也屬種族騷擾,例如使用令某種族群體感到受冒犯或無禮對待的稱呼,都可能構成違法種族騷擾。
平機會希望透過把此個案帶上法庭,能加强公眾的意識,並提醒僱主及僱員,在工作間對僱員或同事作出性騷擾或種族騷擾是違法的行為,並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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