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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机会就性骚扰及种族骚扰个案提供法律协助

06/12/2024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今天(2024年12月6日)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代表一名申索人在区域法院提出法律诉讼(申索通知书编号: DCEO 11/2024)。申索人是一名孟加拉裔女士,她指称,在她于一家律师行任职兼职法律文员期间,她的前雇主(第一答辩人)经常用与性有关和鄙视其种族的用语来称呼她,令她蒙受性骚扰及种族骚扰;她的前直属上司(第二答辩人)除了唆使第一答辩人对她作出性骚扰外,也多次对申索人进行性骚扰,包括透过实时通讯软件,向申索人发送具性含意图片的超链接;纵使申索人已向他表示感到不安,他仍多次主动向申索人谈及他的性生活等。申索人因而受到严重的情绪困扰,最终迫使她自动离职。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在雇佣范畴内发生的性骚扰,都是违法行为。性骚扰是指任何不受欢迎而涉及性的行为,例如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拥抱、亲吻、涉及性的言论等,而在有关情况下,这些行为是一个合理的人应会预期该位受骚扰的人士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另外,如一名职员(包括雇主)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造成对另一职员属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该名前述职员即属对该另一职员作出性骚扰。

此外,《性别歧视条例》亦规定,雇员作出的性骚扰行为,即使雇主并不知情,仍有可能要负上转承责任。除非其雇主能证明已采取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防止有关的性骚扰发生,才可作为免责的辩护理由。

而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在雇佣范畴,如因某人的种族而向该人作出不受欢迎的行为(如谩骂、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为),以致一个合理的人应会预期该人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该种行为便是种族骚扰。若因某人的种族而营造令该人感到在种族方面具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也属种族骚扰,例如使用令某种族群体感到受冒犯或无礼对待的称呼,都可能构成违法种族骚扰。

平机会希望透过把此个案带上法庭,能加强公众的意识,并提醒雇主及雇员,在工作间对雇员或同事作出性骚扰或种族骚扰是违法的行为,并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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