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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機會委員會就懷孕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05/09/2008

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今天(2008年9月5日)按《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代表一名基於懷孕而被解僱的女文員,於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原告人在試用期內,通知僱主懷孕後不久,即被解僱。
 
委員會為這宗個案提供法律協助,是因為此案涉及對仍在試用期員工作出懷孕歧視的重要原則問題。藉着把此個案提上法庭,委員會希望提醒僱主,在僱用的不同階段,求職者及員工在懷孕歧視方面所受到的保障。
 
 
 
傳媒如有查詢,請電 2106-2226 與羅寶珠女士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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